冒名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永新县人民法院 刘春龙
【案情】
李某的父亲经保险人员推荐决定给孙子买份人寿保险,保险期限五年,每年需缴纳5000元保险费。李某当时外出不在家,李某父亲年事已高,于是用李某的户口本在保险合同上签了李某的名字,并缴纳了首年的保险费5000元。李某回家后知道此事不同意买保险,要求保险公司退保,保险公司人员告诉李某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如果退保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以自己未在保险合同上签名为由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撤诉该保险合同。问该案如何处理?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于亲属冒名顶替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本案处理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父亲用李某户口本签合同,足以让保险公司相信李某父亲是有权代理,李某父亲签名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该保险合同有效,法院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在签名上存在瑕疵,但可以通过补正完善,非根本性瑕疵不影响合同效力,故该保险合同有效,法院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因无权代理对李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且合同损害了李某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该保险合同是无效,应当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李某父亲冒名签订合同行为是无权代理且不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的实质还是无权代理。本案中,李某父亲事先没有取得李某的授权就擅自以李某名义签订保险合同,事后也未经李某追认李某父亲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李某父亲用李某的户口本签合同,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能认定保险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父亲具有代理权。因此,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
其次,本案保险合同不能通过补正达到合同目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所以,本案保险合同对李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实际上本案保险合同的签约目的是约束李某和保险公司,签约人确是李某父亲和保险公司。李某父亲和保险公司都希望李某购买这份保险,而李某没有签约的意思表示,通过瑕疵补正只能认定合同当事人是李某父亲和保险公司,这显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所以本案合同无法通过补正来满足合同目的,也就是说合同的瑕疵无法弥补。
最后,合同损害了第三人李某的利益。本案中保险合同签订者是李某父亲和保险公司,李某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愿,但却可能要承担剩余四年缴纳保险费的合同义务。合同损害了第三人李某的利益。合同未经李某同意为李某设定义务,本案中保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综上所述,本案中因无权代理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法通过补正来达到合同目的,同时损害了合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无效合同,应当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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