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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家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周叶中,许崇德,韩大元,胡建淼,胡锦光,江必新,姜明安,罗豪才,马怀德,陈云生,方世荣,张庆福,张树义,莫纪宏,浦增元,童之伟,王名扬王叔文,吴家麟肖蔚云,杨海坤,袁曙宏,张光博,朱维究;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张明楷,陈明华,陈兴良,曹子丹,储槐植,顾肖荣,何秉松,梁华仁,罗大华,欧阳涛,曲新久,阮齐林,苏惠渔,康树华张智辉,周道鸾卢建平,王作富,何鹏,姜伟,孙谦;民商法学:江平,梁慧星,吴汉东,王利明,孙宪忠,王卫国,赵旭东,郑成思,魏振瀛,崔建远,刘春田,刘凯湘,石少侠,司玉琢,覃有土,顾功耘,郭明瑞,龙翼飞,吴焕宁夏吟兰,徐学鹿,杨大文,杨立新,杨振山,马俊驹,沈四宝,巫昌祯,关怀,范健,尹田。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执业的资格条件 一般地说,资格是指从事某种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律师资格是律师执业的条件之一,是指国家通过考试的方式,授予特定的公民从事律师职业的身份资格。只有取得律师资格的人,才能申请执业,担任律师,从事律师工作。
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律师管理是保障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而建立科学的律师管理体制是确保律师管理工作规范、有效的前提。我国现行律师管理体制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它由刚开始单一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发展到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律师协会为辅的管理体制,再到目前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检察建议制度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人员认为需要向被建议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按照格式要求制作《检察建议书》,由部门负责人或主诉、主办检察官审核后,报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批签发。检察建议书除送达被建议单位外,应同时将副本抄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必要时还可以报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民事行政检察制度 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监督的对象是行政诉讼活动;而监督的方式都只有一种,即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和行政裁判提出抗诉的理由有较大的差异: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理由限于4种情形(如上所述),而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理由只限于该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刑罚执行与监所监督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均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对刑罚执行和监所改造机关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的内容之一,是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审判监督制度 刑事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实行的监督,包括对法院所进行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以及对其所作判决、裁定是否正确的监督。换言之,刑事审判监督包含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内容。程序方面的监督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管辖是否合法,是否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开庭时审判长是否查明当事人到庭,并宣布案由;案件审理过程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存在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法庭审理案件期间对有关程序问题所做的决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等。
侦查监督制度 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方式:(1)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审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2)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3)对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控告予以受理和审查;(4)对侦查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进行审查。
立案监督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一般采取研究——调查——决定的方法进行,即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的复议申请以及知情人员等反映的意见进行认真的审查研究,了解案件情况,掌握立案与否的依据,在必要的情况下展开调查工作,最后作出决定。立案监督的一般程序是:(1)受理立案监督案件;(2)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3)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人民监督员制度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为了保证这项权力的正确行使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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