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担保业务实务中,甲方(出借人)与乙方(借款人)、丙方(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反担保人(为乙方信用担保)向丙方出具的承诺(保证)书,承诺承担连带责任。请问:这种单方承诺(保证)的文书具备法律效力吗?能否有效确保丙方的权益?为什么?
解答:担保成立的条件一般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主体资格合格,为民事主体;有独立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意思表示要真实,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不能欺诈或者被欺诈;意思表达到达对方当事人并被接受。
借款人向担保人出具反担保承诺,只要其意思表示真实,担保人接受的,该反担保承诺即为有效,借款人应依反担保书承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的形式包括协议、单方承诺、函件等,只要表述愿为某笔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即可认定该担保成立且有效。只要担保书中约定的条件、期限成就时,担保人、反担保人即应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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