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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家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周叶中,许崇德,韩大元,胡建淼,胡锦光,江必新,姜明安,罗豪才,马怀德,陈云生,方世荣,张庆福,张树义,莫纪宏,浦增元,童之伟,王名扬王叔文,吴家麟肖蔚云,杨海坤,袁曙宏,张光博,朱维究;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张明楷,陈明华,陈兴良,曹子丹,储槐植,顾肖荣,何秉松,梁华仁,罗大华,欧阳涛,曲新久,阮齐林,苏惠渔,康树华张智辉,周道鸾卢建平,王作富,何鹏,姜伟,孙谦;民商法学:江平,梁慧星,吴汉东,王利明,孙宪忠,王卫国,赵旭东,郑成思,魏振瀛,崔建远,刘春田,刘凯湘,石少侠,司玉琢,覃有土,顾功耘,郭明瑞,龙翼飞,吴焕宁夏吟兰,徐学鹿,杨大文,杨立新,杨振山,马俊驹,沈四宝,巫昌祯,关怀,范健,尹田。
司法审判中适用民法典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民法典出台前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被认为是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数据安全法被认为是数据安全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民法典与这些特定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有所不同,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础性法律。
法律思维的理解与运用法律思维则会透过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析方法,从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张三虽用刀砍刺了李四,但伤不致死,李四系因交通事故而死。那么,张三的砍人行为与李四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张三原则上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应判处死刑)、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张三是否存在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正当事由)、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张三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或不能认识行为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以确保案件处理客观公正、罚当其罪。
职务代理权行使超越职权限制的效果归属《民法典》第170条第2款规定。该司法解释第21条第1、2款的规定,是针对职务代理权行使逾越职权边界的效果归属,对《民法典》第170条第1款作出的反面解释。逾越职权边界的职务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其效果归属应依《民法典》第171条、第172条确定。在善意相对人保护上,该司法解释第21条实质上以区分超越职权范围内限制与逾越职权边界为架构,确立了两种不同的信赖保护机制。
诚实信用与背俗给付财产返还规则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在内涵上极易重合,概念上很难明确区分。较合适的是以适用范围为支点,即诚实信用属“特别关系”领域的道德准则,大多涉及个体利益权衡;公序良俗是除诚实信用外的一般秩序和道德准则,主要关乎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在背俗给付案件中,因法律行为效力受公序良俗影响,裁判者应首先探明,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允许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其次再考虑当事人双方个体利益,从而为裁判寻找民法原则依据。
刑事司法中律师庭外言论法律问题探讨从法律技术层面探讨了律师庭外言论可能引起的几个具体法律问题,包括:证据法角度的“律师-客户特免权”,“言论自由”和“公正审判”的关系,律师违约和侵权责任,以及诉讼效率问题。通过这种比较分析,本文得到启发,认为律师庭外言论之所以成为一个“中国问题”,其根源可能是,中国刑事司法的诉讼规则、司法权威、言论规制的司法审查机制等本身存在问题。
“法律解释”是法学中最富争议的概念之一,以至于几乎所有关于法律解释的主张,都很难不被认为是作者个人立场或偏好的表达,虽然偏好或立场已被包装在学理化的语词或概念中。这使得那些原本值得认真对待的严肃讨论,也在“这不过是你个人偏见”的指责下穷于应付,无法将关注重心集中在这些讨论上。
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困局及其破解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应定位于以体系、历史及目的解释得出的“同一论”。在此基础上,应以“打包”修法方式将主体意义上的“其他组织”统一为“非法人组织”,并通过引入“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无权利能力组织”的立法表达,让非主体意义的“其他组织”专指特定组织之外的所有组织体,从而实现法秩序中第三类民事主体概念的融贯统一。
认罪认罚案件如何实现“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是保障认罪认罚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于坚持法院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独立判断,从而有效发挥对案件质量的把关作用。审判实践中,应当坚持依照法定证明标准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有效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应当正确把握量刑标准,遵守改变量刑建议的正当程序;应当保障有效辩护,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审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特殊性。
监察案件是否应当办理刑事立案手续;退回补充调查期间强制措施的衔接;监察证据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回应上述中国式问题,需要理论创新,作为破解之道应当确立形式性立案审查制度、坚持“人事合一”的诉讼客体理论、从监察调查系取证行为的本质出发,践行《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的国际义务,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论行政犯的处罚原则及其实践随着刑事立法的演进,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行政犯成为我国刑事治理的主要对象。在二元制裁结构不变的框架下,围绕行政犯双重违法性的本质,应当按照刑事追诉宽严相济、行政处罚从严追究原则,在立法层面妥善处理犯罪化与去犯罪化的关系,优先完善作为前置法的行政法;同时,尽可能在规范层面明确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按照比例原则合理配置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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