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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家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周叶中,许崇德,韩大元,胡建淼,胡锦光,江必新,姜明安,罗豪才,马怀德,陈云生,方世荣,张庆福,张树义,莫纪宏,浦增元,童之伟,王名扬王叔文,吴家麟肖蔚云,杨海坤,袁曙宏,张光博,朱维究;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张明楷,陈明华,陈兴良,曹子丹,储槐植,顾肖荣,何秉松,梁华仁,罗大华,欧阳涛,曲新久,阮齐林,苏惠渔,康树华张智辉,周道鸾卢建平,王作富,何鹏,姜伟,孙谦;民商法学:江平,梁慧星,吴汉东,王利明,孙宪忠,王卫国,赵旭东,郑成思,魏振瀛,崔建远,刘春田,刘凯湘,石少侠,司玉琢,覃有土,顾功耘,郭明瑞,龙翼飞,吴焕宁夏吟兰,徐学鹿,杨大文,杨立新,杨振山,马俊驹,沈四宝,巫昌祯,关怀,范健,尹田。
预约合同认定的理论难题与实践破解双方仅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磋商谈判的,也可能构成预约合同,双方均承担基于诚信原则合理磋商的义务。意向书等缔约阶段性文件是否构成预约合同,取决于约定的具体内容。订立认购书等文件的原因若为标的物尚不存在或依法无法出售,双方已对标的、数量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时,可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正式合同。预约合同的内容再详尽,也不能直接被认定为本约。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条款的理论表述和司法展开第十七条第三款设定了特别的核准追诉程序,应当配备前置的侦查程序以及移送程序,检察机关在逐级报请程序内宜采取形式审查,并辅以“申请式”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程序。鉴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程序的相对封闭性与书面化等,应当设置“诉讼化”的听证程序,强化以“复核”为核心的救济程序,确保程序分流的正当与合法。
我国民法中恢复原状的再体系化我国《民法典》第179条规定的责任形式以及其他条文有关损害赔偿之规定进行体系解释,建立由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所统领的损害赔偿方式。在我国整个民法体系上对损害赔偿法总则之内容进行梳理,从而发挥恢复原状之概括性与兜底性功能,完成向传统民法上恢复原状主义之回归,实现我国民法典中恢复原状的再体系化。实质民法规范存在于民法典内外,在向恢复原状主义回归的体系解释效应之下,应对民法典之外的恢复原状条款做向恢复原状主义回归的一并体系解释,分为含优先性特征的恢复原状、含概括性或兜底性特征的恢复原状和狭义的恢复原状三种类型。
论揭开一人公司面纱案件中的股东自证清白规则一人公司乃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缩微版,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利法人,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但在商业实践中,也存在少数一人股东无法慎独自律、滥用一人公司法人资格、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道德风险外溢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
法律有意给有限公司留出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但“理想丰满,现实骨感”
防卫限度判断标准的理论反思与司法判断规则学界对于防卫限度判断标准的研究着力于构建具体的判断规则,与以往相比较提高了规范的确定性,但是对于防卫限度判断标准的理论研究相对不足。在当下,防卫限度判断标准的理论依据存在争议,特殊防卫条款的属性不明,判断规则的可靠性受到质疑,司法人员在处理疑难案件时依然面临标准不明的困扰。
违约获益归入权的体系定位与适用限制如违约系故意、债权人无法请求实际履行等。其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制,首先应排除不当得利、违约损害等既有规则可以涵摄的情形,其次其适用类型限于违反信义义务成委托合同的行为、特定情形的“一物二卖”、特定的不作为义务以及无法通过减价请求权弥补损失时的履行不能等。基于不法行为产生的归入权在现代私法中呈扩张趋势,其法律效果虽可一体化,但其产生原固无法一体化。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研究规范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特别是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等重大刑事案件,查扣财物数量众多、种类繁杂,涉刑民交叉问题突出,处置难度愈发加大。如何公正高效开展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成为当前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办案机关亟待解决、完善的一项重大现实命题。
言词证据的排除问题实践中常见的言词证据是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鉴定意见。言词证据在我国的运用非常广泛,可以说每个案件都存在言词证据。对于一些隐蔽性较强的犯罪而言,比如在受贿犯罪案件中,可能没有实物证据,但一般都有证人证言。从这个角度,言词证据的运用非常重要。总的来说,言词证据审查判断很复杂,这里主要就言词证据的出庭作证规则和印证规则展开分析。
司法审查视角下的企业合规制度研究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本质要求,是通过法治化手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产权平等保护政策的有力举措,是坚持能动司法、促进诉源治理的重要实践,具有重大的时代价值和意义,决定了改革探索、建立完善企业合规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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