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法学论坛 >> 民事研究

《民法总则》中公平原则的理解

日期:2019-12-2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84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六条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相关观点】

一、公平原则的内容

1.民事主体有同等机会参与民事活动,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

2.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要对等。在双务民事法律行为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是既要享有权利,也要承担相应义务,权利义务要对等,不能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享有权利,也不能一方享受的权利和义务相差悬殊。对于相互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得强迫他们进行不等价的交换。虽然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对等,但是不能对此作绝对的理解,在市场关系中,商品的价格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总是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并没有绝对的等价交换。

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法律以变更或撤销的方法予以救济,然而对于此处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必须是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造成的。因为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该合同不能被认为显失公平。

3.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客观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先不可预料的异常变化,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应变更原来的

合同关系。情势变更原则实际上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在合同法律关系存在期间,如发生特殊情况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去平衡时,处于优越地位的一方不得利用对自己有利的客观情况威逼对方,而应通过协商对合同关系的内容进行调整,求得双方利益的重新平衡。运用情势变更原理,其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造成的不公平后果。

4.公平原则不仅体现在对待给付的平衡、情势变更的具体运用,还体现在对免责条款的限制、违约责任的承担和风险的承担等方而。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约定的免责事由时,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条款。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律一般承认其效力,但是为了追求公平,以下的免责条款无效:(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另外,当违约情况出现时,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应当公平合理,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要受到法定规则的限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风险岀现,造成财产损失时,如果法律对损失的承担没有规定,当事人对损失的承担也没有约定时,应按照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或分担损失。

5.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要公正、合理,不偏不倚,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公平”一词的模糊度很大,因此相应地授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缺乏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判断,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补救法律规定的不足。

——唐德华、高圣平主编:《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二、公平原则和其他原则的关系

1.公平原则和平等原则极为类似,因为平等和公平都强调了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据此有许多学者认为,公平原则应当包括在平等原则中,认为公平就是平等的具体化。但两者是有区别的:一方面,平等原则注重的是地位的平等,而公平原则注重的是结果的公平。另一方面,平等注重的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公平注重的是实质上的公平。所以这两项原则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2.公平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是相辅相成的。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志,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以公平、正义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在当事人的真实意志与其外在的表示不一致,而局外人又往往无从得知时,应本着公平原则,从行为的结果是否公平合理判断该行为是否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还有一种情况是,某些看起来是出于当事人自愿的民事活动,对于双方当事人产生的经济利益,显失公平,从而和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这种民事行为可以撤销。可见,公平原则能够切实保护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自主自愿,弥补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不足。

【相关案例】

1.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时,未就租赁添附物处置约定的,可运用公平原则确定各方费用承担

一赣榆县工商局行政管理局诉伏开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在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中,添附使用时间较为长久的固定设备,双方未对添附物的处置进行约定,租赁合同终止后,可结合实际情况运用公平原则对损失问题进行处理。

案号:(2005)连民一终字第498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江苏省参阅案例》

2.存在多笔到期债务未清偿的债务人将大部分财产抵偿给一名无优先权利的债权人,可认定单独清偿的行为违反公平原则

——孙献钢诉楼仁君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一、债务人存在多笔到期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将其大部分财产抵偿给单一无优先权利债权人,这种单独清偿行为实质上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结合案件其他情节,可认定这种单独清偿行为违反了公平原则。二、适用2012年修订前民事诉讼法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未中请再审,而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必须提起再审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依职权提起再审。

案号:(2012)浙民再终字第1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13年第3期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