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五条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干预。
【相关观点】
一、自愿原则的概念与内容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 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是商品 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表现。商品交换本质上要求交换者对其交换的商 品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自由,并且要求商品交换者之间意思表示一致, 这种意志自由就表现为民法的自愿原则。A愿原则本质上就是给予商品生产 者和经营者以充分的自主,鼓励和保证民事主体自由地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 活动。
自愿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有表达自己意思的自由。凡违背真实意愿所为 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在民事活动中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 方当事人。因此,民事主休在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强迫命令情况下所 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法律拘束力。
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有决定自己意思的自由。
(1)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亦即当 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参加或 不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可以由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依自身意志 取得,也可以依自身意志转移和抛弃;民事法律关系可以由主体在法定的范 围内依自己的意志产生,也可以依自己的意志而变更和终止。
(2)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 商,为自己设定权利和承担义务,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可以依法变更 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当事人有权自愿选择他们联系的伙伴,通过协商一致达 成合同条款,并自愿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交换各自的 产品和劳务。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一经合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以改变 民法的任意性规定。当然,根据国家定货和指令性任务签订的合同,当事人 必须根据国家定货和指令性任务的要求选择其联系的伙伴及行为的内容。
(3)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除法律 法规有特定要求外,有权选择对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证和鉴证形式。
3.认许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民事法律关系 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 终止主要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来实现。《民法总则》第135条规定,民事法 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 更或解除民事法律行为。此外,我国《合同法》不仅确认“依法成立的合 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且规定了严格的实际履行原则和违约责任制度。
4.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优先于法律推定条款或任意性规范而适用的效 力。既然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是基于当事人自愿的结果,那么 在意思表示与任意性规范并存的情况下,应首先适用基于自愿而为意思表示 中的具体约定,只有在意思表示中未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适用任意性规 范。现代民法中的全部任意性规范仅仅建立在意思推定原理的基础之上,它 们仅为弥补当事人意思不明确而设立,其作用在于拟制意思表示。如我国法 律规定:在合同关系中,法律承认当事人特约条款的优先效力,而大量的任 意性规范仅在“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价款或者报酬、方式、履行 费用的负担”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才具有补充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作用;在继 承关系中,只有在不存在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定继承的 规定。
当然,民法赋予当事人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有限制 的自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某种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二、自愿原则的限制
自愿原则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强制订立某些种类的合同,限制和剥夺了某些合同当事人决定是否订 立合同和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如果拒绝订立合同,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 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 务签订合同。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 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规定一些强制性规范,禁止当事人违反这些规范或规定当事人违反强 制性规范的合同条款一律无效。这在诸多法律里均有规定,例如《担保法》 规定,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合同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的。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规定一些监督管理部门,对民事法律行 为进行约束。如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 续才能生效的,自批准时生效。
虽然自愿原则受到了诸多限制,但这都是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所必须的,并没有动摇自愿原则的地位,自愿原则仍然 是民法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
——唐德华、高圣平主编:《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人 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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