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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平等原则的理解

日期:2019-12-2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23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四条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段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吋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相关观点】

—、平等原则的概念及意义

所谓平等原则,就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 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作为民法的首要原则加以确定,凸显了平 等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平等原则作为民法首要原则的原因是:一 方面,其最直接地反映了民法调整对象和方法的特征。我国民法将平等主体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而民法的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该原则也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 另一方面,平等原则充分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构建市场经济秩 序的基础。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上。还要看到, 平等原则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也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 现代法治社会以贯彻“平等原则”为特征,而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必然 要求具体体现为民法所确认的主体的平等地位和责任自负原则、造成损害应 根据损益相当的准则进行赔偿的原则、对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

原则等,民法的这些原则都是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平等原则最本质的内涵 就是人格的平等,它是对封建等级制度的否定,也是对宗法制度下人与人的 依附关系的否定。

需要指出,民法的平等原则虽然与政治上的平等具有一定的联系,但其 仍然主要强调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的平等和法律保护的平等,而一般不 涉及政治权利的平等。各项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的民法制度都建立在民事主 体平等的假定之上,没有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民法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前提。 正因为这样,平等原则作为民法第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是不无道理的。

二、平等原则的内容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 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在我 国,任何公民不论其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政治地位、文化程度、 财产状况有何不同,也不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尽管公民的政治权利可依法被剥夺,但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剥夺公民的民 事权利能力,公民即使被判刑并剥夺了政治权利,其民事权利能力也并不因 此而丧失。尽管公民可能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 其权利能力与生俱来,终身享有,且不受限制。公民的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也 是平等的,没有区别。此外,外国公民在我国从事民事活动,与我国公民一 样,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是,给予外国公民的这种待遇,是以该外 国公民所属国家对等地给予我国公民国民待遇为前提的,而且,根据法律特 别规定,外国公民不能成为某些特殊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任何社会组织,只要符合法人的成立要 件,都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不存在大小和级 別之分。至于法人的目的事业范围,不是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而是 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3.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既然和法人都是民事主体,都具 有民法的人格,而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那么公 民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平等的,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

(二)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在我 国,参与民事关系的有各种类型的法人、自然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 农村承包经营户,国家也可以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无论是何种主体,在参 与民事关系吋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特殊之处。任何民事主体 在民事关系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即使是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单位,在民 事关系中,其法律地位也一律平等,无领导者和被领导者之分。上级单位不 能因为其享有行政权力而凌驾于下属单位之上。

应该指出,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 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 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的权利和 义务。有的享受更多的民事权利,有的要承担更多的民事义务,有的只享受 权利而不承担民事义务或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比如在赠与合同中,赠 与人就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由此可见,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是指 实际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等。

(三)民事主体受平等的法律保护

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也意味着对不同的民事主体实行平等的法律保护。 不同的民事主体在参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吋,不仅同样受法律之约束,也 同样都受法律之保护,无论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在受法律保 护方面是没有差別的。但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并不等于平等主义,并不意味 着结果平等。

——唐德华、高圣平主编:《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人 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相关案例】

餐厅对教师和学生的就餐优惠规定,是合法经营行为,不构成对其他 群体的歧视,未违反平等原则

——郭刚诉成都府河竹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案

案例要旨:平等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自由也是法律价pui 值的重要体现。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消费者享有向主选择权和公平 交易权,而作为市场主体的餐厅,则享有自主经营权,其有权合法' 地谋取经济利益,确立企业的经营特色,选择利己的营销策略和经营方式。 餐厅对教师和学生的就餐优惠规定,是一种让利和促销行为,按照社会一般 生活经验和善恶观念进行判断,该行为客观上没有在社会生活中对其他职业 人员产生不良评价,没有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所以,餐厅对教师和学 生的就餐优惠规定,是合法经营行为,不构成对其他群体的歧视。

案号:(2009)武侯民初字第4680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2011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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