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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研究
刑事司法中律师庭外言论法律问题探讨从法律技术层面探讨了律师庭外言论可能引起的几个具体法律问题,包括:证据法角度的“律师-客户特免权”,“言论自由”和“公正审判”的关系,律师违约和侵权责任,以及诉讼效率问题。通过这种比较分析,本文得到启发,认为律师庭外言论之所以成为一个“中国问题”,其根源可能是,中国刑事司法的诉讼规则、司法权威、言论规制的司法审查机制等本身存在问题。
认罪认罚案件如何实现“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是保障认罪认罚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于坚持法院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独立判断,从而有效发挥对案件质量的把关作用。审判实践中,应当坚持依照法定证明标准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有效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应当正确把握量刑标准,遵守改变量刑建议的正当程序;应当保障有效辩护,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审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特殊性。
监察案件是否应当办理刑事立案手续;退回补充调查期间强制措施的衔接;监察证据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回应上述中国式问题,需要理论创新,作为破解之道应当确立形式性立案审查制度、坚持“人事合一”的诉讼客体理论、从监察调查系取证行为的本质出发,践行《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的国际义务,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论行政犯的处罚原则及其实践随着刑事立法的演进,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行政犯成为我国刑事治理的主要对象。在二元制裁结构不变的框架下,围绕行政犯双重违法性的本质,应当按照刑事追诉宽严相济、行政处罚从严追究原则,在立法层面妥善处理犯罪化与去犯罪化的关系,优先完善作为前置法的行政法;同时,尽可能在规范层面明确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按照比例原则合理配置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量。
中国司法语境下无限额罚金刑适用研究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内容,是落实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公正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国统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之义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应有内容。特别是在有罪判决率极高的刑事司法语境下,被追诉者更倾向于关心特定的量刑结果。
公安机关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从重情形的理解与适用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开始施行。该意见第10条规定的15种从重处罚情形可以分为造成了现实危害且对行为人现实危害存在重大过错、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醉酒驾驶的同时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妨碍司法行为、惩戒后屡教不改的行为、其他从重情形等6种类别,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加强对每种情形的理解和适用,以此实现规范执法办案、正确定罪量刑。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刑法适用规则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贯彻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一方面要坚持证据裁判主义,只有经过合法正当程序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内心确信被告有罪的,被告才应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法官必须具备理解、尊重生活常识的能力,能够站在一般公民的立场思考问题,认真斟酌、判断证据,查明事实。
《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条款的刑事一体化解读围绕《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条款,理论上存在该条款是否是独立的免除刑罚事由、该条款与《刑法》其他免除处罚规定的关系、“犯罪情节轻微”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关系等争议;实务中,司法机关独立、广泛使用《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条款,但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说理不明、沦为司法人员规避罪与非罪“和稀泥”式裁判工具等实践乱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监听律师会见、禁止律师携带电脑进入看守所或者法庭、限制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时间、对补充侦查获得的证据材料不给辩护人充分的阅卷时间、“占坑式辩护”时有发生,上级法院“遥控”指挥下级法院庭审,更是新近发生的侵害律师辩护权事件。广西来宾中院“冯波案”更是完全剥夺了律师出庭辩护权。
范某某逃税8亿补缴不罚的刑法原理阐释两者在审查内容、检验顺序、评价方向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存在着一种既相互补充亦相互限制的协动关系。功能违法论的提出,不但使功能化思考得以体系性贯穿,而且使不同维度的功能化评价得以清晰分离,并与犯罪论阶层妥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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