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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研究专栏简介

刑事研究

  • “自诉转公诉”程序规则的系统性反思——以网络侮辱诽谤犯罪案件为视角
    日期:2023-11-12 点击:2次

    “自诉转公诉”程序规则的系统性反思——以网络侮辱诽谤犯罪案件为视角从自诉类型的内部视角来看,“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自诉转为公诉的程序规则存在矛盾之处。明晰公诉衔接自诉的时间节点、统一终结自诉的处理方式、厘清公诉发动的权力职责边界,是体系化构建“自诉转公诉”程序转换规则的三条主要路径。

  • 网络侮辱、诽谤犯罪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判定
    日期:2023-11-07 点击:3次

    网络侮辱、诽谤犯罪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判定在具体判断方法上,应先考虑网络暴力事件有无线下矛盾及其性质,以甄别被害人有无值得保护的人际利益,继而判断被害人不告诉的理由是否处于告诉乃论规范目的之内,以决定国家是否主动介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仅为阻却告诉乃论的要件,不宜作为自诉程序转为公诉程序的标准。若被害人已经提起自诉,法院应以可能涉嫌公诉罪名,或者与公诉之罪具有不可分之关系等为由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自诉,嗣后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宜。

  • 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立法完善与司法适用
    日期:2023-11-01 点击:9次

    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立法完善与司法适用该制度的设立一方面有利于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出现花钱买刑、以罚代刑等一些损害司法公正的问题,促进公平正义社会的建设。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必须深刻认识确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重要意义,审慎把握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范围和程序,进一步强化相关的配套工作,依法规范地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和相关案件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平正义。

  • 自诉转公诉,须坚持刑事诉讼四原理
    日期:2023-11-01 点击:6次

    自诉转公诉,须坚持刑事诉讼四原理对于自诉转换为公诉,或者公诉转换为自诉,应当遵循的一个重要原理就是公诉优于自诉。这是判断要否转换和如何转换的一个重要标准。自诉、公诉的相互转换,关系到“两个诉”衔接,以及审理程序问题,乃至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的行使。因此,必须坚持法律正当程序原理,才能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以消除诉讼中的疑虑或阻却。

  • 重刑不是灵丹妙药,小康社会刑罚不能再持续严厉
    日期:2023-10-27 点击:6次

    重刑不是灵丹妙药,小康社会刑罚不能再持续严厉从量刑现状来说,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规则与法官的实际量刑都偏重。在通常情况下,法官基本上不选择最低刑,而是选择中间刑乃至中间刑以上的刑罚。但在德国,“绝大多数的宣告刑落在法定刑范围内较低的那三分之一区间”。日本法官在量刑时基本上选择最低刑。

  • 刑辩律师职业伦理中的利益冲突规则之审视
    日期:2023-10-25 点击:11次

    刑辩律师职业伦理中的利益冲突规则之审视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利益冲突问题尤为明显。我国刑辩律师职业利益冲突规则的缺陷主要有制定主体、规范层次与效力层级亟需协调统一,程序性规定亟待明晰与完善,惩戒机制也需明确和健全等问题。在刑辩律师职业利益冲突规则的完善路径方面,应当完善利益冲突的一般规则,健全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优化利益冲突豁免制度。

  • 何为轻罪?轻罪的标准怎么确定?如何有效开展轻罪社会治理?
    日期:2023-10-15 点击:23次

    面对以轻微犯罪为主的犯罪结构及犯罪数量上升,司法办案周期缩短,如何借助分流、转处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借助销案、不诉、定罪免刑等出罪出刑机制,借助前科消灭或犯罪记录报告制度、封存制度,借助社区矫正、公益服务等矫正社会化制度,以有效控制放大犯罪化效应,提高司法宽宥和社会宽容的程度,正成为新时代犯罪治理的新课题。

  • 非典型轮奸的限制认定
    日期:2023-10-13 点击:12次

    非典型轮奸的限制认定实务中存在非典型轮奸认定标准过宽的问题,常将仅一人有轮流奸淫故意或仅一人奸淫得逞的案件认定为轮奸,并判处10年以上刑罚。对此,应当坚持轮奸认定的一般标准,在主观方面,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强奸且轮流奸淫的犯意联络;在客观方面,被害人须受到两名以上男子实质性的奸淫侵害;在刑罚适用方面,行为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与其行为危害之间应具有相当性。

  • 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界限
    日期:2023-09-28 点击:17次

    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界限受制于传统证据法“三性”(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理论的惯性思维,又困惑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两难抉择,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界限混乱。借鉴证据禁止理论,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是关于证据使用禁止的问题,属于证据能力的范畴,二者的界限应当以程序正义和实体真实两个面向作为实质解释的基准,进而分别引申出四个判断规则——人权规则、痛苦规则、真实性规则、自愿性规则。在具体判断方法上,遵循从形式到实质阶层递进的逻辑顺序,坚持“形式-实质”阶层式鉴别法,先从形式上判断证据取得在来源、过程、结果三个方面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则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先判定属于瑕疵证据,再进一步根据人权规则、痛苦规则、真实性规则、自愿性规则进行实质判断是否属于非法证据。

  • 公安应尽可能控制移送检察的案件,检察应大幅降低起诉率,法院应尽可能宣告缓刑
    日期:2023-09-22 点击:17次

    公安应尽可能控制移送检察的案件,检察应大幅降低起诉率,法院应尽可能宣告缓刑必须承认违法必究与有罪不罚的并存,两者的并存其实是指犯罪的成立范围与处罚范围的分离,也可谓犯罪的成立标准与处罚标准的分离。换言之,“有罪不罚”一方面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犯罪(“有罪”),另一方面又不对行为人给予刑罚处罚(“不罚”),这本身就意味着犯罪的成立范围与处罚范围的分离。这种分离不仅是事实,而且应当得到提倡。前文对违法必究与有罪不罚的并存简述了理由,本部分再从为什么对犯罪可以“不罚”,以及为什么对不罚的行为依然要规定和认定为“有罪”两个方面略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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