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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研究专栏简介

刑事研究

  • 袭警罪行为构造的教义学解析
    日期:2023-07-30 点击:42次

    袭警罪行为构造的教义学解析袭警罪的“暴力袭击”是积极、主动针对警察以及与警察人身紧密相连的物实施的有形力,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要求具备“突然性”。消极性、被动性挣脱等行为以及情节显著轻微的暴力,不构成袭警罪。袭警罪的情节加重犯需同时具备法定的手段和法定的具体危险。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是警察的人身安全和职务行为,是具体危险犯。

  •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合规不起诉制度
    日期:2023-07-22 点击:44次

    合规不起诉制度针对涉案企业而非个人,但我国改革实践以“双放过”为基本模式,且以中小民营企业为主要对象,并在基层检察机关适用。以制度设置的目的、对象、适用程序等为约束条件,合规不起诉应选择谦抑模式。以“合规责任论”重构单位犯罪归责机制,理论上尚未充分证立,实践中难以全面适应我国单位犯罪判定的司法需求,且与单位民事责任判定标准不协调,有损法律责任统一性原则。

  • 轻罪立法的实践悖论与法理反思
    日期:2023-07-22 点击:65次

    轻罪立法的实践悖论与法理反思刑法及时回应社会现实增设新罪是必要的,但改变和动摇我国传统违法与犯罪区分的二元制裁体系,特别是为了强化刑法参与社会治理增设轻罪,将本可以由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或者社会规范调整的行为纳入刑法范围,不应提倡。我国重刑主义的法律传统、权力分配体制以及司法运行机制根本上决定了不宜降低犯罪门槛、积极地推进轻罪立法。传统违法与犯罪区分的二元制裁体系在我国具有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适宜性,对于有效避免刑法过度干预社会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应继续坚持。

  • 事实认定方法的七点注意
    日期:2023-07-19 点击:46次

    定罪是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刑法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如果二者相符合,便可以作出相应的判决。具体地说,法官必须把应当判决的、具体的个案与规定犯罪构成要件、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刑法规范联系起来;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是法官思维的两个界限;法官要从案件到规范,又从规范到案件,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权衡。

  •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审判实务问题
    日期:2023-07-13 点击:80次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审判实务问题2023年6月7日,山东高院刑三庭举办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审判实务问题专题论坛。论坛由刑三庭庭长刘振会主持。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院,全省公、检、法等机关的干警,以及山东大学、山东师范大学、青岛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120余人参加论坛。论坛共分四个单元,围绕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证据、情节、量刑和程序等进行研讨。

  •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检视与改良
    日期:2023-07-12 点击:69次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检视与改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建立在协商性司法理论基础之上的。量刑建议的提出需要协商,因而控辩审各方会产生博弈关系。运用行为经济学的“展望理论”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和采纳进行博弈分析,发现法检博弈使得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和结果受到超出案件本身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控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追求的价值有所偏离。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法检博弈给办案质量带来的负面影响,应当弱化量刑建议的司法效力,检视检察机关不合理的业绩考评激励方式,构建法官参与量刑协商的常态化机制,使得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的关注点回归到案件本身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

  • 寻衅滋事罪为何易被司法实践滥用
    日期:2023-07-09 点击:49次

    寻衅滋事罪为何易被司法实践滥用近日,私造浮桥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在学理上也再次引发了关于寻衅滋事罪口袋罪的思考。对寻衅滋事罪的讨论,应当秉持务实理性的态度,探究其形成口袋罪的根源,继而寻求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实际上在立法层面进行了口袋罪的立法限缩。目前寻衅滋事形成口袋罪的主要原因在于司法实践的滥用,司法实践对寻衅滋事罪的滥用主要有五方面的原因。而私造浮桥案就是司法实践滥用寻衅滋事罪的一个鲜明体现。

  • “从旧兼从轻”与刑法规范的“选择适用”
    日期:2023-06-28 点击:51次

    刑法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但维护这一体系不能以局部问题允许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为代价,“整体适用”说存在局部问题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或审判时不必要的重法的问题,不应为我国审判实践所采取。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可以“选择适用”,而罪状和法定刑、法定刑中的主刑与附加刑属于同一法律规范,不能拆分。

  • 彰显“免予刑事处罚”条款司法功能
    日期:2023-06-27 点击:30次

    彰显“免予刑事处罚”条款司法功能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条前段强调在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依照法律“定罪处刑”,而刑法第37条却旨在“有罪不罚”。如何理顺罪刑法定原则中“定罪处刑”与刑法第37条“有罪不罚”的关系值得探讨。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普通业务员主观明知的证明
    日期:2023-06-15 点击:40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普通业务员主观明知的证明一个比较疑难的问题是如何证明非吸案件中的业务员有罪。因为业务员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与幕后“老板”以及公司高管不同,他们虽然人数众多,但都处于公司的最底层,没有决策权、管理权和话语权,只是按照上级指令奉命行事,是上级实施犯罪的工具,对公司经营范围以及是否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往往辩称“不知道”“不清楚”,主观认识因素不明显。但他们又是直接接触投资人、吸引投资人资金的重要一环,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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