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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研究
虽然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离不开刑事律师的参与和推动,至少在防范司法冤错方面,刑辩律师是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是,在监察体制改革、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扩展至审查起诉阶段的情况下,刑辩市场正在或者将受到严重冲击,刑辩业务萎缩将不可避免,一些专门从事刑辩业务的律师将不得不“改弦易辙”,改做其他业务。
洗钱罪中的“自洗钱”问题研究思路关于《刑法》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比《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的内容和《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三)》及1997年《刑法》规定的内容,《刑法修正案(十一)》较往年的规定而言,处理了“明知”术语。这项修改引起关注较多的是关于将“自洗钱”入罪和洗钱罪的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的变化。
累积的因果关系——滥用职权罪、因果关系、结果归属、敲诈勒索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认定中的四大问题为了有力打击贿赂犯罪,《刑法修正案(七)》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将一直游离于犯罪边缘的“裙带关系”纳入了刑法的视野,设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然而该条规定自颁布以来,尽管在社会上叫好声一片,但在具体的司法定罪中还存在许多理论问题。本文从实践中两则案例出发,通过对具体案件认定中疑难问题的解析,以期明确立法的本意,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虚拟财产,符合“财物”特征,应当评价为刑法上的财产犯罪对象。国家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控政策,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从未否定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和认定标准与刑法保护“财物”的判断认定标准并无理论关联,涉虚拟货币合同有效与否,并不能作为否定虚拟货币刑法上“财物”属性的依据,刑事领域肯定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并不违背法秩序统一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协商是不可避免的程序事项。协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控辩协商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乃至起诉书制作的前提条件和必经程序。控辩协商不仅可就量刑问题,也可对罪名和指控事实进行协商。协商有三种面向:控辩协商、辩护协商和赔偿协商。辩护协商和赔偿协商是基础,控辩协商是关键。为了防止控辩不平衡格局的加剧,应当提升辩护方的协商能力,除了降低诉前羁押率外,还应当实行强制辩护制度,由律师参与协商程序。为了避免实践中协商随意性较大的问题,应当从协商的启动、参与主体、协商事项、效力、救济措施等方面规范协商程序。为防止协商程序异化为强迫性的压制程序,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检察官不宜提出折扣较大的确定刑量刑建议。
没收犯罪工具应适用比例原则“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时,同样存在免予没收犯罪工具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并不意味着但凡存在属于犯罪分子本人财物的犯罪工具,就必然要科处实际的没收处分,而是同样存在不予没收的可能性,这是全面贯彻妥当性原则的逻辑结论。
存疑不起诉仍需同步审查行政处罚必要性存疑不起诉属于需要审查行政处罚必要性的不起诉案件类型。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使用的表述是“被不起诉人”而不是“被法定(酌定)不起诉人”。
互殴案件刑事和解的必要及应对在办理具有互殴情节的轻伤害案件时,做好双方的刑事和解工作,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职的同时,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调对接等制度机制,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真正做到用心用情办好“小案”,坚持能动检察的工作表现。
将证据分析嵌入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分析这一概念,其实在我国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中早有运用,但并不普遍,习惯上更多使用“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分析,原指在认定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存在的问题,对案件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间的关联性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证据是否充分的结论。这个意义上的证据分析,内涵基本等同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外延上既包括对单个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也包括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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