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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将迎来一个“寒冬”

日期:2023-06-1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虽然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离不开刑事律师的参与和推动,至少在防范司法冤错方面,刑辩律师是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是,在监察体制改革、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扩展至审查起诉阶段的情况下,刑辩市场正在或者将受到严重冲击,刑辩业务萎缩将不可避免,一些专门从事刑辩业务的律师将不得不“改弦易辙”,改做其他业务。

01

监察体制改革后律师在调查阶段不能介入

根据《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监察委员会调查案件阶段律师不能介入调查活动,从而失去了为被调查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机会。最典型的变化是律师在调查阶段无法会见被调查人,即便律师向监察委员会提交委托手续,监察委员会也不会接受。因留置地点是秘密的,且法律上的禁止性规范,使得律师无法介入调查活动,进行权力监督。虽然职务犯罪仅是刑辩业务的较小一片领域,但因法律的修正和制度“禁区”,致使律师失去了该类案件在调查阶段的业务。且监察委员会“位高权重”,有时可能出现“一竿子插到底”的情况,法院和检察院难以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律师即便在诉讼阶段介入,其辩护成效并不能彰显,由此也挫伤了律师从事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的积极性,其表征就是不愿意从事该类案件的辩护工作。

02

犯罪结构变化带来的被追诉人聘请律师的动机大为减弱

我国已经步入轻罪时代,轻罪治理已经成为公共话题。据悉,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单处附加刑的案件已经占到全部刑事案件的85%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张军在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 1999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年均下降4.8%;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从45.4%降至21.3%。与此同时,新类型犯罪增多,‘醉驾’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介绍: 目前我国严重暴力犯罪大幅下降,从 1999 年的 16万人下降至 2020 年的 5 万余人,占比从19.6%下降至低于 4%,轻微刑事犯罪大幅攀升,3 年有期徒刑以下轻刑案件占犯罪案件的 80%以上。随着犯罪结构的变化,轻刑犯罪比例的大幅度上升,羁押的必要性、紧迫性下降,但与此同时被追诉人委托律师辩护的必要性、紧迫性也随之下降,由此导致律师刑辩业务的萎缩。

0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律师辩护必要性降低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工作报告显示:2022年底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超过90%。我国的刑事司法已经发生从“对抗性司法”向“协商性司法”的转变。“协商性司法”无需辩护律师参与,从宽幅度已经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载明,“请律师”是否“多此一举”,且有可能被办案机关认为认罪认罚不彻底等。不少地方以执法记录仪和其他录音录像设备代替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由此减少了对律师的需求。不少被追诉人选择不委托律师辩护,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积极性也不高,多是基于辩护成效和自身经济利益的考量。

在被追诉人已经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辩护空间被压缩是必然的,不少律师认为办理该类案件没有成就感,于是放弃了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业务。由于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院5分钟—10分钟可能就审结一个案件,刑辩律师在法庭上难以“有所作为”,被告人和律师均认识到这一点,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自然减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传统的辩护制度带来了极大冲击,不少刑辩律师反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案件业务量呈现断崖式下跌。甚至有人追问,认罪认罚还有必要请律师吗?

04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导致的“国进民退”不可避免

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拓展至审查起诉阶段,这部分过去属于“委托辩护”的业务,被法律援助律师的“全覆盖”辩护所取代。于是,出现了“国进民退”的辩护样态。加之,“全覆盖”指派辩护补贴较低,难以激发律师办理这类业务的积极性,由此导致“全覆盖”案件辩护质量堪忧状况。律师传统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业务相当一部分被法律援助律师“蚕食”,导致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量的下降。加之不少重大敏感案件中出现了法律援助律师的“占坑式”辩护,当事人家属委托的律师无法介入。

05

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不彻底使得刑辩律师在法庭上难以“施展拳脚”

本来以“庭审实质化”为代表的审判中心主义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实施制度改革,为律师在法庭上的实质性辩护提供了契机,但是由于这项改革并不彻底,也并未达到预期目的,导致刑事辩护律师也错失了这一机会,难以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大展辩才。在庭审仍然以书面卷宗材料为基础的审判格局中,律师作用定无法有效发挥。这进一步加剧了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挫败感,导致更多的律师不愿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本来,刑辩执业环境乃至整个司法环境均有待改善,否则,“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状况难以改变,律师正确的辩护意见难以被采纳,加之刑辩案件收费标准较低,这也挫伤了律师从事刑辩业务的积极性。刑辩业务事关“生杀予夺”,乃“人命关天”的大事,反倒收费标准不高和经济效益不佳,这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06

《法律援助法》实施提高了从事重罪案件辩护的“门槛”

我国《法律援助法》第26条规定:“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因此,年资浅的执业律师失去了重罪案件被指派辩护的机会,这类案件只有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不满三年执业经历的青年律师只能“望而兴叹”。

07

任制回避的规定排斥了部分律师从事刑辩业务的准入

根据我国《法官法》第36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检察官法》第37条作出了类似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要求: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由此,一部分律师将失去其配偶、父母所在法院、检察院辩护的机会。这也使得这部分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领地”减少。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刑事辩护行业将会出现“二八定律”和“马太效应”。年轻律师的生存将更加艰难。如果他们纷纷“转行”,刑辩律师队伍将会出现后继无人的“断层”。对此,应当高度重视。刑辩律师“寒冬”的到来不仅仅是青年律师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案源”,也意味着辩护质量的下降。走过“寒冬”,迎来春暖花开的“春天”是当下需要我们努力的共同事业。

不久前在杭州举办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上,有不少国内知名刑辩律师对刑辩业务的萎缩表示出了担忧,据介绍一些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因案源减少,生存难以为继,于是转行从事其他律师业务。无论如何,这不是一个庆幸和乐观的信号。刑事辩护的价值在于“兼听则明”,如果缺少了刑事辩护律师的声音,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必将是“偏听则暗”,无法预防司法冤错的发生。

如果更多的被追诉人不愿请律师辩护,更多的律师不愿从事刑事辩护业务,那么公权力的恣意将无法受到节制,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也将沦为空谈。

正如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德肖维茨所言:“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堡垒——是抵抗气势汹汹的政府欺负它的子民的最后一道防线。辩护律师的任务正是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挑战,要使这些权势在握的尊者对无权无势的小民百姓做出格行动前三思而后行,想想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去呼吁,去保护那些孤立无援无权无势的民众的正当权利。”

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一个国家法治的“试金石”是国家对刑辩律师的态度和刑辩律师的社会地位。刑辩律师兴,则是真正的法治兴和国家兴!期待刑事辩护领域能够涌现更多的优秀律师投身其中而不是争相“逃离”!

|作者介绍|

韩旭

法学博士、博士后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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