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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强化证据分析

日期:2023-02-1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杜邈

证据分析应遵循“先个体后整体”的顺序,首先对个体证据分别进行审查判断,再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形成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证据所组成、通过信息相互联结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体系。

证据分析,是指对个体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据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综合分析论证,进而得出能否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结论。司法实践中,案件证据通常以卷宗材料的形式出现,如果按照犯罪嫌疑人供述、物证、书证等进行分类表述,这种方法只能称为证据摘录而非证据分析,难以充分发挥查明、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检察人员应当按照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将证据分析作为独立的办案环节,不断提升证据分析能力,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在具体实践中,应从五个方面加强证据分析,确保办案质量。

避免将“在卷证据”等同于“在案证据”。证据分析的对象必须全面、完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移送制度,无论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还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均应将诉讼文书和卷宗材料一并移送下一办案机关,这里的卷宗材料只能称为“在卷证据”而非“全案证据”,可能只是其中的部分内容。除此之外,全案证据还包括前一办案机关尚未发现的证据、已发现但并未收集的证据、已收集但尚未随案移送的证据等。例如,在书证、物证的提取方面,对于从犯罪现场发现的大量文件、物品,侦查人员如果认为该材料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可能不会进行提取或是不予随案移送。在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考虑到证据收集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不能等到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再提出补查意见,防止时过境迁,失去收集证据的条件。检察人员应紧紧抓住“捕后诉前”的取证黄金期,打破随案移送卷宗材料的局限,通过制作补充侦查提纲、提出捕后侦查意见等方式,为证据分析提供充分的材料支撑。

加强对客观性证据特别是技术性证据的分析。证据分析应遵循客观性证据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客观性证据特别是技术性证据的证明价值。如果过于依赖口供等主观性证据反映的内容,一旦口供发生变化即无法及时应对。客观性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勘验笔录等,与口供等主观性证据相比,客观性证据原则上具有更强的证明力,一旦以客观事物的外形、结构、内容、性能等特征对案件事实形成证明之后,其证明价值不受人的思维影响而改变,经查证属实之后,可以验证主观性证据的真实性,进而排除虚假的口供或辩解。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海量”证据案件呈多发态势。例如,有的涉案服务器内存储数百万条电子信息,有的涉案公司控制上百个银行账户或网络支付账户、签订数千份合同,难以采取传统的人工分析模式,需要借助专业人员、科技设备进行筛选比对,这对证据分析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此背景下,技术性证据作为客观性证据的“升级版”已然出现,从法医鉴定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有限类型的文证材料,逐渐拓展为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信息流)、审计报告(资金流)等新型证据材料。技术性证据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但检察人员通常缺乏对其进行实质审查的技术能力,对技术性证据的分析存在畏难情绪。如果物证、书证、电子数据数量繁多、类型复杂或是涉及专门知识的,应当在依法提取、固定证据的基础上,采取技术人员辅助审查、特聘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等方式,充分挖掘其中蕴含的有效信息,过滤与待证事实无关的冗余信息,以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明晰证据体系的逻辑关系。证据分析应遵循“先个体后整体”的顺序,首先对个体证据分别进行审查判断,再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形成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证据所组成、通过信息相互联结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体系。证据体系是将案件证据按照特定逻辑进行排列组合,所联结成的一条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合乎逻辑的证据集合体。在案情简单的认罪认罚案件中,由于存在犯罪嫌疑人供述等直接证据,通过其他证据的验证即可一次性判断口供真实性,对于证据之间逻辑关系的要求相对较低。但对于涉案对象众多的案件、连续作案的案件、“零口供”案件等,个体证据通常只能证明特定的事实片段,对于彼此之间内容独立的不同证据,如不注意证据间的联系与协调,试图通过“碎片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则难以彼此验证各自真实性而发挥证明作用,最终导致指控证明犯罪的说服力不够,影响案件事实认定。

注重对全案证据进行双向分析。全案证据,是指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包括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前者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后者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在客观义务的指引下,证据分析应当平等看待指控证据和辩护证据,既要考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也要考虑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综合逻辑和经验法则进行判断。应避免两种倾向:一是单向分析辩护证据。即只要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辩解,或是指控证据存在瑕疵或缺失,无论是否存在补充完善的余地,均不再开展补证工作,一概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处理。二是单向分析指控证据。案件证据指向行为人具有实施犯罪的较大嫌疑,但犯罪嫌疑人提出了明确的辩解事由,或是存在案发现场有第三人进入等证据,未予核实“反证”的真实性,直接认定犯罪事实成立。

及时发现和排除证据矛盾。具体案件的证据情况极为复杂,可能出现“部分印证、部分矛盾”的情况,检察人员要高度重视证据矛盾,特别是“隐性”矛盾。证据矛盾包括“显性”矛盾和“隐性”矛盾,前者通常表现为直接证据之间的矛盾,如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等,此时矛盾的“分歧点”较为明显,能够被检察人员迅速发现。后者主要表现为口供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的矛盾,以及间接证据之间的矛盾。证据分析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证据矛盾的发现和排除,不能仅强调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部分,而回避相互矛盾的部分。特别是物证、书证、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具有隐蔽性,其中蕴含的信息不能直观地展现在检察人员面前,需要通过鉴定、勘验、检查等方法展示其内容,才能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进而发现两者的差异之处。证据分析过程中,应当采取“跳出个体看个体”的思路,除对个体证据本身进行审查之外,还要将其放在更为广阔的场域进行比对,如果个体证据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应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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