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法学论坛 >> 刑事研究

将证据分析嵌入证据审查判断

日期:2023-02-1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万毅

在证据审查判断中嵌入证据分析,强调在证据分析的基础上对证据展开评价,可以藉此展现办案人员的心证过程,从而增强证据判断和认定的合理性,有助于克服证据审查、判断中的随意性和恣意性。

证据分析这一概念,其实在我国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中早有运用,但并不普遍,习惯上更多使用“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分析,原指在认定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存在的问题,对案件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间的关联性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证据是否充分的结论。这个意义上的证据分析,内涵基本等同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外延上既包括对单个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也包括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与认定。

证据分析的概念新释

近年来,部分学者在借鉴域外证据学理论的基础上,对证据分析这一概念进行了重新诠释,将证据分析定义为一种分析和整理证据、对事实争议进行证据推理的技能,包括侦查取证、事故调查、情报分析等职业技能,并在此基础上将证据分析分为三种情形和用途:证据调查分析、证据推理分析和证据决策分析。较之过去,该观点更加重视推理方法在证据审查、判断中的运用,并试图将其规范化。其实,若在诉讼领域内观察,新观点除了将分析、整理证据的思维衍生到侦查取证环节,强调该思维对于侦查取证活动的指引价值外,其内涵、外延与常用的“证据审查、判断”一语差别较小。例如,所谓证据调查分析,就是指对证据“三性”的审查;所谓证据推理分析与证据决策分析,大抵与证据判断、认定同义。因为,在证据的判断和认定活动中,必然涉及并伴随归纳推理、演绎推理等各种推理方法的综合运用。因此,是否强调推理方法的运用,并不能成为将证据分析与证据审查、判断区别开来的关键。

事实上,实务中的证据审查、判断活动,不可能是单纯地对证据种类的静态分析。证据的基本功能在于证明案件事实,但所谓证据不过是承载案件信息的各种载体,证据中承载的信息,能否被正确解读,以及这些信息能否映射案件事实,以实现证据与证明对象(事实)之间的精准对接,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必须借助于主体(人)的认知,并依托人类社会的经验法则和逻辑论理法则来进行取舍、判断。因此,司法人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活动,势必呈现为一个化繁为简、去伪存真、层层推进的动态过程。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的司法裁判活动,在坚持自由心证原则的同时,又强调司法说理,本质上就是希望借助裁判文书说理制度,强制公开心证历程,即将其对证据审查、判断的整个动态过程通过说理的方式予以公开,以此接受各方检验。从这个角度讲,如果检察官在办案时仅仅对证据进行分类审查,而不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那么他根本办不了案。

证据分析的技艺运用

对证据分析一词进行重新诠释,其积极意义在于:它强调并凸显了证据分析对于证据审查、判断活动的前提性和基础性价值。所谓的证据审查、判断以及认定,绝不是主观臆断,而是以对证据内容的正确解读以及对证据间关联性的正确分析为基础的合理判断。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证据分析实际上是证据审查、判断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正确的证据分析,就不可能有正确的证据审查、判断与认定。

证据法的发展重在发现案件真相,这一客观功能需求没有国别差异。一方面,一个国家证据法的发展,应当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证据法的制度表达与应用技术,也应当尊重文化和地域差异。笔者认为,可将证据分析嵌入证据审查、判断活动之中,作为证据审查、判断的一种基本方法和办案技艺。在证据审查判断中嵌入证据分析,强调在证据分析的基础上对证据展开评价,可以藉此展现办案人员的心证过程,从而增强证据判断和认定的合理性,有助于克服证据审查、判断中的随意性和恣意性。

证据分析的方法与限度

在证据审查、判断过程中运用证据分析,应恪守一定的方法和限度。

首先,必须尊重证据证明力的客观性。证据不是分析出来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也不是分析出来的,证据能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即证据本身的证明力大小问题,是由证据自身内含的信息量所决定的,而不是靠办案人员主观分析得出。因此,对于证据本身所具有的信息量,应当客观评判。

其次,重视反驳证据,克服偏见。证据分析,不可避免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但这种主观应是能动范围内的主观,而不能是偏见。因此,在进行证据分析时,必须注意将证据与其反驳证据进行比对,以寻找对事实更可信的解释。例如,在强奸案中,被害人与被告人往往各执一词,证据彼此对立,此时,应将证据进行比对,再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如此方能寻找出对事实更为可信的解释。

最后,必须严格遵循经验法则和逻辑论理法则。实务中的证据分析,多数情况下需要办案人员基于证据而作推论。例如,现场提取的血迹,后经鉴定为被告人所留,则基于该证据可推论被告人曾到过案发现场。但这种推论,必须严格遵循经验法则和逻辑论理法则。

总之,提高办案人员的证据分析能力,除了逻辑思维能力的训练,更多要依靠自身办案经验的积累。同时,证据分析的对象和结果,主要涉及对证据证明力问题的研判,为保障办案人员的自由心证或者说内心确信,从法理上讲,也不宜制定过多具体规则加以约束。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