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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研究
司法裁判中的推理与说理推理和说理可以进行狭义上的界分。司法裁判既要进行严缜的推理,也要展开有力的说理。推理关注的是裁判的有效性问题,要求将法理和事理相结合,合乎逻辑地推导出裁判结论。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都需遵循一定的步骤和推理规则,在推理展开的每一个环节中都必须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说理关注的是裁判的说服力问题,要求讲明情理、讲究文理,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说理也要服膺于法律论证的基本要求,即做到目标清晰、逻辑严密、言辞有度。法理和事理是司法裁判的基础,而情理和文理则是对它的补强。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分案处理模式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司法机关对于单位涉嫌犯罪的案件,实行单位与责任人员并案处理的管辖原则,也就是经过一个统一的诉讼程序,将涉嫌犯罪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并列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其统一实施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
犯罪的成立范围与处罚范围的分离,刑事立法论上的积极刑法观与消极刑法观,虽然就犯罪的成立范围表现出明显的对立,但对犯罪的刑罚处罚范围不一定存在实质分歧;不管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违法必究”与“有罪不罚”并存是十分正常的现象;对于行为构成犯罪但不给予刑罚处罚的普遍做法,不必用也难以用“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分离”来解释,不应得出“某种行为根据行为规范构成犯罪但根据裁判规范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在刑事立法的活跃化不可避免的当今时代,刑事司法应当摒弃“有罪必罚”的观念,积极推进“犯罪的成立范围与处罚范围的分离”;对于大量情节较轻的犯罪只需认定犯罪的成立(可以同时给予非刑罚处罚),不必科处刑罚,这是最大限度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实现预防犯罪目的)与自由保障机能的最佳路径。
谈谈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所进行的防卫。对于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是针对正在进行的其他不法侵害所进行的防卫,有防卫限度的要求,所以可能存在防卫过当的可能性。
关于期待可能性的几点思考期待可能性理论来源于一百多年前德国一个著名的案件——癖马案。案情大致是这样的:一位马车夫在受雇期间驾驭两匹马拉的马车,其中一匹马比较野,会影响马车夫驾驶马车。马车夫和雇主对这匹马的缺点都很清楚,马车夫也曾向雇主提出更换这匹马,但雇主不同意。后来有一天,这匹马真的出了问题,马车夫想拉缰绳但根本拉不住,马向前飞跑,导致行人受伤。
网络共同犯罪的认定网络共同犯罪的认定,是不是遇到了难题,我觉得这取决于,我们采取什么样的,共同犯罪的理论,如果是采取我国传统的,共同犯罪的理论的话,的确是遇到了难题。大家都知道,我国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是认为共同犯罪的成立有三个条件,第一个就是二人以上,都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第二是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第三是要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中“民事诉讼”的范围确定虚假诉讼罪中“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结合本罪的本质特征进行具体认定。在民事二审程序以及刑事公诉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能归入虚假诉讼罪中“民事诉讼”的范围。
一是我尚无直接办理一审案件的审判经验,参加合议庭办理的二审案件也屈指可数,对当前一、二审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如何解决的看法,主要是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和第二巡回法庭的主审法官会议以及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及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中获得的,是否成熟还没有把握。
在三阶层体系之下,我国《刑法》第14条的犯罪故意应当区分心理性故意、罪责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其中,心理性故意应当归属于构成要件,而罪责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则归属于罪责。
醉驾案件办理的疑难问题与解决方案《醉驾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助于缓解“醉驾入刑”后出现的“规则之失”的困局。但是,由于总体基调偏于保守,再加上受到规则创制空间的限制,该司法解释并不能彻底解决当前在办理醉酒驾车案件实践中所遇到的种种难题。为此,应当通过修改法律或者继续出台司法解释,从丰富妨碍酒精检测行为的应对措施、完善醉驾行为的认定标准、明确《刑法》第13条的适用方式以及界定缓刑的适用情形等方面,进一步推动办理醉驾案件规则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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