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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研究
浅论刑讯逼供的危害、成因及预防刑讯逼供中,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是封建的、法西斯式的审讯形式,是一种野蛮、残酷的审讯办法。由于遭到逼供,难以忍受身体与精神的折磨与摧残,受害人很可能供出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实,产生冤、假、错案,违背人伦道德,违背社会正义。从历史看来,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这一点,古今中外有无数实例可以证明。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运行的困境与完善的路径由于目前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依据系中央政法委、两高以及相关部委联合发布的一个红头文件,在财税法定制度落实得比较好的地方,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难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当前各级各部门均没有专门的财政预算资金用于救助刑事被害人,也难以建立起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各级各部门发放的救助金主要从维稳资金中支付,救助资金来源严重不足。
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去罪化问题研究去罪化,又称非犯罪化、除罪化,一般是指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活动,将一直以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作为犯罪规定或者处理的制度或过程。去罪化可分为法律上的去罪化和事实上的去罪化。 法律上的去罪化是指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将一定的犯罪不再认定为犯罪的过程,事实上的去罪化是指虽然刑法上关于一定行为的罪刑规范没有发生变化,但事实上该行为却没有被司法机关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
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定对刑事辩护的影响《规定》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以家属的合法权益相威胁,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违背意愿的供述”、“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通过变相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而取得的供述”,以及“重复自白”等情形,尚未确定是否属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体系性建构对程序性争议的处理被视为“诉讼中的诉讼”,其中以非法证据排除最为典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彰显刑事程序独立价值、维护刑事程序尊严、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制度设置。由于刑事诉讼奉行“审判中心主义”,与之相呼应,法院对于非法证据排除争议的审查处理被称为“审判中的审判”。
排除非法证据辩护的最新依据非法证据之所以应当被排除,首先是因为它严重侵犯人权,违反法定程序,破坏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同时极易造成冤假错案,损害司法公信力,因此历来是刑事辩护的重要领域。但是由于诸多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律师针对非法证据提出的辩护依据不足,阻力重重,“难于上青天”。《规定》的出台对现有规定既有突破,又有创新,并紧密结合司法实际,务实实用,对于律师开展非法证据辩护提供了最新依据,具有特殊的意义。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对于非法实物证据,《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致,并未实行绝对排除,而是允许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诸如搜查、扣押以及技术侦查等措施都有具体的程序规范。如果收集实物证据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将导致证据的合法性面临争议。
有组织犯罪中非法经济利益因素研究经济利益与有组织犯罪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经济因素作为有组织犯罪的重要特征应当受到关注。本文拟从有组织犯罪与经济利益的关系入手,从经济角度分析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规律和特点,从而进一步研究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对策,以期对有组织犯罪理论和实践的进步有所助益。
完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几点建议合适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所能信赖的人,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充当着积极和重要的作用,其角色而不是仅仅作为旁观者,其职责不应仅限于“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合适成年人的职责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必将影响这一法律制度的实践效果。
轻刑案件快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上述制度的构建主要从办案人员的工作便利出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考虑较少,未能真正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平衡来设计,制度设计的广度与深度不够。同时,上述制度构建缺少系统化,未能全面考虑刑事诉讼程序,缺少对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期限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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