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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研究
新类型“网店代运营”案件入罪问题探析网店代运营是网络信息时代的一个新兴行业。当前我国网店代运营市场需求大、准入门槛低,平台发展参差不齐,存在监管难度大、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等问题。为规范网络交易秩序,促进网店代运营行业的良性发展,本文以下就该行业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如何认定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刑法上的介入因素必须具备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介入因素出现的时间必须是在先前危害行为发生之第二,介入因素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其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为直接和必然联系,先行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为间接和偶然联系; 第三,介入因素与先前危害行为之间必须是独立的关系,二者之间不能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意思联络,否则就可能成为共犯。
新形式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证据形式不合法,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所获证据不在《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证据形式之内;二是所获证据在形式上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特别要求。例如,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但是没有鉴定人签字、盖章等。
试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赔偿请求权
浅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解释规定为有效预防与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解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中司法机关无法单独作出刑事没收裁决,致使赃款赃物等相关财物难以及时处置的法律困境,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现行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规定了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关于特别没收程序最新司法解释的两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在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公告期满后对违法所得申请进行审理,并没有就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之际应该如何进行审查进行规定。
关于特别没收程序最新司法解释的几点解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是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调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本文简称“特别没收程序”)的前提条件。在资产追缴问题上,对于刑事诉讼法所说的“逃匿”和“死亡”,应当做广义理解,以便在对人的诉讼程序处于停顿或中止状态的情况下尽可能地运用特别没收程序,最大限度地实现对物的公平与正义。
刑事审判中排除非法证据的难点分析这表明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审判程序规则,但在审判实践中运用情况较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消除刑讯逼供的一种有效手段。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感到排除非法证据有很多阻碍,具体操作也上存在一些难点。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是当前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最重大的问题。
行为个数与罪数的认定处理判断行为个数,既离不开对人的身体动静进行自然意义上的观察,也不可或缺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规范性评价。此外,确定行为个数还应考量行为所侵害的是否属于人身专属法益,行为人基于对行为对象性质的认识所产生的规范意识的突破次数,以及行为重叠的程度等因素。
信息网络视野下计算机信息安全刑事保护精确性与科学性从司法判例中还可以看出,能够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范围不断扩大,呈现一定的“口袋化”倾向。比如,上文提及的对于研发、制作游戏软件外挂程序出售或通过制作的外挂程序从事有偿代练升级的行为,司法实践存在将之纳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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