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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研究
趁人醉酒无力反抗夺取财物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杨某趁受害人徐某醉酒不备取得财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趁财物控制人不备,窃取公私财物。从盗窃罪构成要件上看,犯罪主体主观上有盗窃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但客观上采取方法不是窃取。杨某不是趁徐某醉酒之机秘密窃取,而是趁徐某醉酒无力反抗之机,把徐某口袋里钱包掏走并取走钱,因此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挪用资金后部分退还如何计算犯罪金额从本罪主观方面来看,挪用资金罪主观方面的目的是非法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一般是准备以后归还的;因此,退还资金部分可作为量刑情节,但不应影响该罪犯罪金额的认定。
强奸罪中轮奸情节及既未遂问题的认定轮奸犯罪是一种共同犯罪,因此只要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并且由于有轮奸的共同故意,也着手实施了轮奸行为,应适用轮奸的加重处罚情节。理由是:按照共同犯罪理论通说的“部分实行、全体责任”原则,在轮奸犯罪中,只要两人主观上有轮奸的合意,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是否既遂不需要以其本人是否发生了性行为为标志,而是以被害人是否实际被强奸为标准。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刑事犯罪是中止审理还是驳回起诉,本案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已发现案件的事实涉嫌刑事犯罪,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属于民事纠纷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是继续审理、中止审理还是驳回起诉。本案中,销售柴油的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了合同无效。
组织卖淫的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的区分对比分析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实施的不同犯罪事实,确定可以掌握的差别就是被告人是否参与管理或控制的事实。总结刑事审判中卖淫类案件的事实认定,可以清晰地捋出一条差异化的脉络,即被告人是否参与涉案卖淫人员的管理或控制行为。具体管理或控制行为可能表现为参与卖淫场所的经营或管理,或是为卖淫场所提供资金、场所,或是制定卖淫行为、违法获利分成的方式以及应对公安检查的方案;也可以表现为对卖淫人员的直接管理,召集、调配、安排卖淫人员。
涉第三方支付类侵财案件的刑事规制解析通过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可知,审判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定性观点大致如下:1.侵犯账户余额的冒用型侵财的案件,普遍认为构成盗窃罪;2.侵犯第三方支付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怎么认定分歧较大,认为构成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都具有相当比例;3.侵犯信贷资金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盗窃罪三种观点;4.侵犯理财产品案件的认定上,构成盗窃罪是主流观点;5.在注册、绑定型侵财案件的认定上,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则占大多数。
聚众斗殴罪是否要划分主从犯聚众斗殴犯罪要划分主从犯符合刑法总则的规定。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在共同的犯意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均构成共同犯罪。而构成聚众斗殴犯罪必须要聚众即纠集多人,即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但根据刑法应有谦抑性原则,刑法规定并不是所有参加聚众斗殴的人都构成犯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刑事羁押被执行人送达难解决实务探析被执行人因涉及刑事犯罪被另案羁押的情况非常常见。即便调查获悉被执行人已经被刑事羁押,也需查明侦办机关,再到侦办机关核实羁押地点,然后到羁押地点进行送达。核实下落的过程需要公安机关、羁押单位甚至其他法院的配合协调。在法院执行办案系统与全国看守所、监狱的人员信息系统未实现联网信息共享的情况下,执行送达前查找犯罪嫌疑人不仅存在下落查明方面的困难,而且存在程序环节以及手续烦琐的问题。
协助组织卖淫罪之构罪思考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实施协助活动的行为,如帮助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行为人系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不实施安排、调度等组织行为的帮助犯,即起辅助作用的从犯。2011年2月25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状作了明确的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属于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赌场的行为。所谓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营利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开设赌场不直接参加赌博,以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或者抽头获利;其二是开设赌场直接参加赌博,如设置游戏机、吃饺子老虎等赌博机器或者雇佣人员与顾客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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