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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

日期:2019-12-2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464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相关观点】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以诚实信用为准则,处理好两个利益关系即首先在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时,按诚信原则要求,一方民事主体应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来对待他方的事务,做到不欺不诈,不损人利己,使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合法利益。其次,在处理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时,遵循诚信原则就表现为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主体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必须以善意为方式,既尊重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又诚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2.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讲究信用、恪守诺言。在当事人有悖于自己的诺言或有为意思表示之不当时,应依诚信原则即应予以禁止和制裁,或确认意思表示无效,或依真意解释之。

3.贯彻诚信原则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当法律规定不清或相互不协调时,可依诚信原则解释之。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功能

(一)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必须具备诚实、守信、善意的主观心理状态,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应当忠于事实的真相,不能欺骗他人、损人利己。要保证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即民事行为应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能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促成民事行的订立;要从善意的心态出发,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要求当事人以善意的心态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包括保护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协助义务等;双方当事人均应保证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即民事行为的主体、客体、内容诸方面不得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行为订立后至履行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行准备;在民事行为的具体履行过程中,更应严格按照民事行为的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式具体操作;即使在民事行为的变更或解除过程中,也应当依据诚信原则,如遇情势变更,应当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民事行为;此外在民事行为终止后,双方当事人仍应承担某些附随义务,如保密义务等。在当事人有悖于自己的诺言或意思表示不当时,应予以禁止和制裁,或确认意思表示无效,或按其真实意旨进行解释。

(二) 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时,按照诚信原则要求,一方民事主体应当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来对待他方的事务,不得欺诈他人,不得损人利己,使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平衡,因为各方当事人之所以要进行交易,主要还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但在实现自己的利益时,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为代价;另外,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还要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民事主体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必须以善意的方式,尊重他人和社会利益,诚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正确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违反社会的公共道德准则。诚信原则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

(三) 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

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法院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合同约定不明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在解释合同时也应依诚信原则,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旨,正确地解释合同,正确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唐德华、高圣平主编:《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相关案例】

I.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在同类商品上注册、使用有关商标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注意合理避让而不是恶意攀附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从而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一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异议商标申请人作为同地域的同业竞争者,理应对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有相当程度的认识。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在同类商品上注册、使用有关商标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注意合理避让而不是恶意攀附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从而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被异议商标经过一定时间和范围的使川在客观上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但是有关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行为大多是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尚未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发生的。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在其大规模使用被异议商标之前,理应认识到由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并且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故存在被异议商标不被核准注册,乃至因使川被异议商标导致侵犯引证商标注册商标权的法律风险。被异议商标申请人米能尽到合理的注意和避让义务,仍然申请注册并大规模使用被异议商标,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理应自行承担。

案号:(20丨5)知行字第11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6期

2.不可归责于双方主观上的恶意或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后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调整与平衡合同双方之间的利益

一河北省石汕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湖北富兴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合同履行中出现无法克服的困难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实现合同目的情形,且不可归责于双方主观上的恶意或怠于履行义务,合同应予解除。并且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辨析合同双方是否^善意地履行协助、减损等法定义务,调整与平衡合同双方之间的利益。

案号:(20M)宜中民三终字第00330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4辑(2015.4)

3.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一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关联公司应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11)苏商终字第0107号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4.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拍卖师落槌,该拍卖生效——邓国根诉南昌市农业局、江西宏隆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拍卖中,拍卖师应在最高应价下落槌,落槌即表示拍卖成交,最高应价不得低于保留价,但如果最高应价并未达到保留价时拍卖师未停止拍卖而是落槌了,该拍卖生效。同时,结合拍卖过程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平衡并判定相关责任。

案号:(2013)赣民一终字第42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5辑(2013.3)

5.无主财产的善意占有人在符合公平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下可以获得无主财产所有权

——胡德开等人申请确认房屋所有权案案例要旨:行为人长期以自己名义占用、管理无主财产,并未有人提岀异议,系善意占有。现行为人愿补足该房屋差价款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符合公平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应予准许。

审理法院:福建省厘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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