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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监督制度

日期:2012-08-02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22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事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实行的监督,包括对法院所进行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以及对其所作判决、裁定是否正确的监督。换言之,刑事审判监督包含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内容。程序方面的监督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管辖是否合法,是否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开庭时审判长是否查明当事人到庭,并宣布案由;案件审理过程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存在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法庭审理案件期间对有关程序问题所做的决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等。

人民检察院可通过出席法庭审理、庭外调查、审阅案卷、受理申诉等活动,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实体方面的监督,主要指对法院所作的错误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抗诉分为二审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两种。二审程序的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抗诉。它针对的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与二审程序的抗诉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针对的是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均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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