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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专栏简介

重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 实施一般殴打导致特异体质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日期:2023-02-20 点击:124次

    实施一般殴打导致特异体质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不等同于刑法上的故意。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由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 死缓二审开庭审理的挑战与应对
    日期:2021-06-25 点击:110次

    死缓二审开庭审理的挑战与应对我们应当正确理解死缓的功能,精准把握死缓的价值底蕴与历史使命,从而证成死缓二审开庭的正当性。第一,法律规范使然。现行刑法规定,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可见,死缓并非独立的刑种,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 毒品案件中,重罪改为轻罪之辩
    日期:2020-04-27 点击:323次

    毒品案件中,重罪改为轻罪之辩,律师为当事人辩护,首先要确定辩护方向,是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是轻罪辩护还是量刑辩护?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认为梁某对毒品是明知的,没有无罪辩护的空间,狡辩没有任何意义。检察院指控梁某贩卖毒品罪,辩护人通过比较梁某与李某的供述,认为李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而梁某存在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空间,最终,辩护人选择重罪改为轻罪的辩护方向。

  • 11位嘉宾详解余某某交通肇事案
    日期:2020-04-24 点击:522次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一份余某某交通肇事案二审刑事判决书在网上广为流传,引发众多围观和争议。有观点认为该判决书说理充分,控辩双方应重视法院的刑罚裁判权;有观点认为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加重处罚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从根本上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有观点认为更深层次的影响还在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造成了冲击,等等。

  • 余金平交通肇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20-04-15 点击:1279次

    余金平交通肇事二审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赔偿160万,谅解,检察院建议缓刑、一审二年。检察院抗诉,被告人上诉,二审改判三年六个月。

  • 检察院抗诉认为不应适用缓刑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日期:2020-04-15 点击:457次

    检察院抗诉认为不应适用缓刑二审法院改判无罪,上诉人邹XX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向恒大公司发放贷款的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是由于银行工作流程、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所导致,故邹XX行为本身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而邹XX主观上亦没有违法发放贷款的故意,故邹XX的行为不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上诉人邹XX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 指令再审后当事人仍不服再审裁判的可发回重审
    日期:2020-04-05 点击:1341次

    指令再审后当事人仍不服再审裁判的可发回重审当事人不服法院依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判,再次提出申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重新审判情形的申诉案件,法院可裁定发回重审。

  • 羁押超过四年,四次判决,无期徒刑改判
    日期:2020-04-05 点击:412次

    羁押超过四年,四次判决,无期徒刑改判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必须对毒品的来源,交易的地点,毒资的流向等具有充分确实的证据,并且对所查获的毒品必须进行符合规定的鉴定检验,公安机关在毒品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往往会疏忽对毒品的鉴定检验,从而导致所得出的鉴定报告违反程序,对于毒品数量的认定具有很大随意性。因此,在办理毒品案件时往往可以从毒品的鉴定检验程序着手,寻找突破点。

  • 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检例第66号)
    日期:2020-03-25 点击:269次

    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检例第66号)刑法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公安机关以本罪将单位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对单位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单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检例第65号)
    日期:2020-03-25 点击:1254次

    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检例第65号)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职务便利条件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从事相关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与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高度趋同,即使其拒不供述未公开信息传递过程等犯罪事实,但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明利用未公开信息犯罪的完整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的,可以依法认定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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