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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 死刑复核

死缓二审开庭审理的挑战与应对

日期:2021-06-2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56次 [字体: ] 背景色:        

王帅、王泽山:死缓二审开庭审理的挑战与应对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根据2021年刑诉法解释,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势必对现有办案范式、司法资源带来重大影响。

一、死缓二审开庭的正当性

考察民众的法情感,死刑依然符合内心的正义观,正所谓惩恶即扬善。由于人命关天,死刑以两审终审制为基础,另经复核程序始生效;对于死缓案件,则应由高级法院核准。毕竟,死缓隶属于死刑,正是由于死缓具有依附性,故仍是相当严苛的刑罚。

传统意义上的死刑,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是条不归路,通过肉体消灭方式实现着最经济的特殊预防功能;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同样是条单行路,彻底斩断了依法纠错的可能性。截然不同的是,死缓制度创造性地将教育功能融入冷硬的死刑制度中,通过奉行给出路的政策彰显着惩治与改造并重的立场,此乃死缓制度的魅力所在。此即意味着,适用死缓制度,既保留了死刑的震慑力,又给罪犯提供了绝处逢生的希望,还能治愈被害方和社会秩序的伤痛。

换言之,我们应当正确理解死缓的功能,精准把握死缓的价值底蕴与历史使命,从而证成死缓二审开庭的正当性。第一,法律规范使然。现行刑法规定,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可见,死缓并非独立的刑种,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此处的死刑,对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在所不问。2021年刑诉法解释规定,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诉讼构造使然。在控辩审组合形成的三角形诉讼构造中,死缓二审开庭符合“两造具备,法官居中”的结构。相反,若不开庭审理,检方无法出席法庭,缺乏庭审对抗性,也无从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第三,诉权保障使然。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通过法庭审理的程序正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辩护权、陈述权,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倘若不开庭审理,人证无法出庭,公众无法旁听,庭审无法直播,不仅导致控审职能交错,还有违公开审判、程序参与、直接言词和辩论原则。第四,司法公正使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在于摆正侦控审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法官居中裁判;庭审实质化旨在摆脱庭审虚化,否则,在运作方式上与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等活动无异,审判的决定性作用就无从谈起。第五,实务荟萃使然。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于死刑二审开庭,司法机关积累了15年的宝贵经验。不仅如此,因应刑法圈扩大、刑罚宽缓化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风生水起,刑事案件诉源治理生动展开,从而为死缓二审的高规格运行提供了模式。

二、死缓二审开庭的挑战

二审程序具有权利救济、审级监督、发泄和吸纳不满等多重功能,存在开庭、不开庭两种方式。与域外国家“法律审”“续审”不同,我国采取“复审制”,实行全面审查原则。

从死刑二审开庭到死缓二审开庭,虽一字之差,带来的却是开庭数量的翻番。当然,我们也要警惕开庭神圣化,客观理性评价开庭率,如对于审理期限报延、指定管辖等“刑他”“刑辖”类案件,系属程序性裁判,故不必开庭审理;对于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等常见多发的轻罪简案,二审亦不必一律开庭,否则诉源治理的改革目标势必遥遥无期。另一方面,开庭与不开庭此消彼长,动用的司法资源相去甚远。

死缓案件刑罚严苛,被害方报应心理迫切,被告人刑罚体验强烈,往往社会关注度高,加之旁听、庭审直播带来的不确定因素,许多案件需制定“三同步”方案,需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由此工作量保守膨胀50%。不开庭审理无需送请阅卷、开庭公告、通知出庭、提押被告人,亦不需商检察官、律师、羁押地确定开庭时间,但开庭审理则不同,辅助性事务陡增50%自不待言。

三、死缓二审开庭的应对

二审审理方式不单是程序问题,实与上诉审的功能和任务、刑罚的目的和价值密切相关。时下,人证出庭率低,除被告人出庭受审外,庭审围绕卷宗笔录展开,二审程序概莫能外。因此,实现死缓二审开庭的立法旨趣,不失为一项系统工程。

1.严格死缓二审开庭范围。死缓案件未必100%开庭。细究起来,根据2018年刑诉法、2021年刑诉法解释,一是对于死缓上诉、抗诉的二审案件,应当一律开庭审理;二是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开庭审理;三是对上诉、抗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发回重审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四是属于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审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五是对于死缓案件,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高级法院在核准时可以不开庭审理。

2.提高死缓二审庭审质量。长期以来,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审判方式,通过阅卷定案的司法惯例,导致法庭调查以侦查笔录为中心。这种依案卷笔录评价一审裁判正确与否的方式,对一审法院造成较大压力,并迫使一审法院尽力追求裁判结论向侦查笔录靠拢。考虑到一审围绕案卷笔录展开,二审仍围绕案卷笔录进行全面审查,似乎没有体现一审、二审的差异。于此情形,其一,强化对物证、书证等证据的审查认定,弱化口供在裁判中的地位,实现从抓人破案到证据定案,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其二,完善人证出庭制度,把握人证的关键性,对于影响定罪量刑的言词证据,除身份豁免外必须应出尽出。其三,优位采信当庭证言,否则,倘若通过人证出庭来核实书面证言的真实性无异于缘木求鱼。其四,健全人证出庭保障机制,打消人证出庭的顾虑,使得呈堂证据能够充分质证。

3.把握死缓二审审查重点。实行全面审查原则,奉行真相探知主义,优势在于保证判决整体的公正性。但另一方面,超出上诉、抗诉范围进行审查,对一审裁判进行事实审、法律审、程序审,不仅重复了一审,还拖累了二审。实际上,越靠近塔基的法院,越应侧重査明事实;越接近塔顶的法院,越应侧重法治统一。因而,在立案登记制、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叠加的现实情景下,还应结合死缓案件的特点,以全面审查为基础,以重点审查为关键;通过全面审查发现问题,通过重点审查解决问题;紧扣控辩争议焦点,围绕上诉理由、抗诉范围,重点审理存在争议的事项,从而提高二审质效。另外,针对上诉理由的粗疏笼统,可参照列举式再审事由,为被告人书写上诉状提供指引,也为二审重点审查提供遵循。

4.整合死缓二审司法资源。回顾2006年死刑复核权上收前,大量死刑案件采取不开庭审理方式。2006年7月1日起,经过半年的过渡期,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忆往昔,为因应死刑二审开庭,许多高级法院整合审判力量,专门增设刑事审判庭;根据统一收回死刑复核权态势,最高人民法院选调人员,一揽子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看今朝,承接死缓二审开庭新使命,高级法院应在人员调配、装备保障、经费列支等方面充分研判应对。问题不单单如此,鉴于前往羁押地开庭动用人员多,在途时间长,应当弥足珍惜信息技术革命,广泛推行远程视频开庭,拉近空间距离,压缩时间成本,缓解死缓二审开庭与司法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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