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六机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依法作出裁定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所作的改判是终审裁判,其中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不需经过复核程序。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依不同情形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不需再经复核程序。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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