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按下列情形分别办理:
1、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应当将全部案卷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 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 ,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都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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