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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 死刑复核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

日期:2012-05-19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307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在审核案件时,一般采用书面审核的方式,即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然后进行评议。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的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以核对事实和证据。

死刑案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2.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3.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4. 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的判决 ,是终审的判决。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执行;若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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