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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
死缓二审开庭审理的挑战与应对我们应当正确理解死缓的功能,精准把握死缓的价值底蕴与历史使命,从而证成死缓二审开庭的正当性。第一,法律规范使然。现行刑法规定,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可见,死缓并非独立的刑种,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死刑复核案刑事辩护词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李某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并多次会见李某,已经了解本案的全部事实。辩护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错误,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立即执行。
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辩护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成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某构成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4年7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川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在审查时应当提审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办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审查核实案卷材料,简称为“阅卷”。阅卷是非常重要的复核方式,通过全面审查案卷,可以发现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是否正确,以便结合提审被告人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审阅案卷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2)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材料及要求 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15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依不同情形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不需再经复核程序。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的具体程序也仅仅在第202 条规定了复核组织,对复核的内容、方法,复核后的处理也均未作出规定。不得不说这是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立法的严重缺欠,并与死刑复核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极不相称的。因而,笔者认为,为保证死刑复核程序的严肃性,确保适用死刑的正确性,我们立法者应当对刑事诉讼法中死刑复核程序用正确与慎重的眼光、用端正的态度去认认真真地审视它,尽快地完善它,不要让死刑复核程序形同虚设。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中是否应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问题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控辩双方都应该参加,体现司法的公正;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也应当兼听控辩双方的意见,正所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鉴于实践中复核机关对死刑案件虽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审与法律审,但其只进行书面审查,因此其审查的程序价值有限,不利于彻底发现错误,尤其是事实上的错误,此外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对已经判处死刑的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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