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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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高级人民法院依授权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部分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后,是否有必要进行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程序 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 ,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都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特点解析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心问题,我国刑事法律对此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掌握应是: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即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外,地方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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