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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 经典案例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与云南李昌奎杀人案

日期:2012-05-19 来源:西北刑事法律网 作者:. 阅读:172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药家鑫故意杀人案

2010年10月20日晚,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去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看望女友。两人分别后,药家鑫独自驾车返回市区,在途中,药家鑫将路人张妙撞倒在地。此时张妙并未死亡,如抢救及时不至于丧命。可药家鑫不但没有救人,反而用携带的一把八寸长刀连捅张妙8刀,致其死亡。后来药家鑫在接受采访时,被问到杀人理由,他回答说:“害怕撞到农村的,特别难缠。”2010年10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2011年3月23日上午,药家鑫案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开审。4月22日西安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点评:本案背后,药家鑫事件更多的是一场社会悲剧。药家鑫是家中独子,父母对他期望很大,这从他的名字中就可见一斑。药家鑫上小学的时候,母亲就让他学弹钢琴,甚至不弹钢琴就不让他写作业,有时他不想弹琴,母亲就用皮带抽他逼他弹琴;药家鑫上初中的时候有一段时间学习成绩下滑,父亲就把他关到地下室,地下室的阴暗在他的内心筑起一堵高墙,外界的阳光与温暖很难逾越高墙,内心的压抑与愤懑也被高墙牢牢挡住。药家鑫过的是一种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日子,他所要做的就是学习,可是学习学什么呢?是不是只要学好语数外,学好课本知识就够了呢?是不是会解方程就会解人生呢?如果是,那么弹奏乐章的手怎会举起屠刀?教育之“育”,应从尊重生命开始,使人性向善,使人胸襟开阔,使人唤醒自身美好的善根。药家鑫案的确给我们的教育敲响了警钟。

二、云南李昌奎杀人案

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因求婚遭拒后泄愤报复,强奸、杀害同村女青年王家飞,为灭口,又残忍杀害王家飞年仅3岁的弟弟王家红。2009年底,云南省昭通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向昭通中院提起公诉。2010年7月,云南省昭通市中级法院判处李昌奎死刑。2011年3月,云南省高级法院以李昌奎具有自首情节为由,对其改判死缓。死缓的终审改判让王家飞的家属非常震惊。家属连同本村200多名村民联名向省高院提起申诉,提请再审程序,重新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云南省检察院对此案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再审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9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昌奎被执行死刑。

点评:李昌奎案的一波三折说明,司法判决和公众情感判断之间常常发生分歧。司法有司法的逻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有时可能是错误的。在司法威望很高的民主法治健全的国家,这种冲突几乎不影响司法判决,最后判决反而可能引领公众的某些观念。但同时,一个司法定罪的结果,如果缺乏对常识和情理力量的深度认知,忽视社会大众普遍的价值预期,其公正性必定受到质疑,并最终损害司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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