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系山东某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某某某被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起诉,田景义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田律师在阅卷,听取其辩解后,敏锐的捕捉到本案的辩护点。某某某所在的公司,前几年因在天津港进口了一批化纤长丝,被海关查获,海关以走私罪追究其单位走私犯罪的责任,某某某以法人代表的身份,找到了天津一位很有地位的人斡旋,通过此人的运作,海关同意只追究罚没责任,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某某某欠了该人很大的人情,当这件事情结束后,某某某向该人表示,你为了处理我们单位的事花了不少钱,我们是国有企业,也无法给你出力,以后需要我帮助,我一定再帮你的忙。时隔两年,该人当真遇到困难,便向某某某提出拆借320万元,用完后即行归还。由于某某某之前有话在先,未还人情,某某某将公司320万元借给该人,该人用了半年归还其公司。按照当时挪用公款罪规定,挪用15万元以上一天即构成犯罪,所以某某某被检察院追究责任。田律师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某某某借给他人资金属于因公使用,不属于个人使用,借款的理由是因为本公司在解决海关罚没时欠了人情,而且有言在先“你为了处理我们单位的事花了不少钱,我们是国有企业,我不能给你处理这一部分钱,将来你遇到困难时,我再帮你”。在这种背景下,某某某将钱借给他人,借钱理由显然是因公使用。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听到田律师辩护意见时感觉出入较大,两次退补侦查后,经过两年零八个月的等待,判决某某某无罪释放,现在某某某已是70多岁的老人,过着幸福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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