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春节后,田景义律师接手由北京东城区公安局侦办的奸淫幼女案件。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某某系济南人,其在济南离婚后,和再婚的妻子刘某在北京生活,刘某与某某某结婚时带有已成年的一子一女和年仅9岁的次女与某某某共同生活。2013年春节,其现在的妻子携3名子女在济南过春节,正月十六离开济南回北京,某某某因有事晚走几天,但是其妻刘某与子女到达北京后向警方报案,控告某某某在济南和北京家中,多次奸淫未成年次女。公安机关立案后于次日将某某某从济南找回北京,随即拘留逮捕。案件发展到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某某某的家人找到田律师,满怀疑问和困惑请求田律师为其辩护。田律师到北京东城看守所多次会见某某某,详细听取其意见并复制所有卷宗。田律师明显的感到卷宗的材料是不充分的,怀疑是因其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其前妻告发某某某奸淫其次女。根据阅卷所得卷宗材料,田律师逐一分析并写出书面意见,认为公安机关仅仅凭借不满9周岁次女在深夜两点到公安局报案时的报案材料,和被告人前妻及其两名成年子女的言辞证据来认定此案的,并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证实,尤其是在侦查阶段进行鉴定后,结论是处女膜完好,没有受到损害等证据方面的缺陷。田律师按照疑罪从无的观点,多次向检察机关做出辩护意见陈述,检察机关将该案退回补侦时,果然情况发生变化,被害人前妻因为各种原因开始对其控告有所悔悟,在检察机关补充调查时,基本否认了报案时的材料。根据证据方面的变化,田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采纳了田律师的辩护意见,某某某奸淫幼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销案处理。田律师承办此案最大的体会是,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原来的法庭辩护提前到公安、检察院阶段,不要拖到法庭辩护阶段,早一点还当事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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