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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 经典案例

山东省某某公司总经理某某某,受贿、挪用公款案

日期:2015-09-22 来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261次 [字体: ] 背景色:        

90年代中叶,山东省某某公司总经理某某某,受贿、挪用公款。在本案中,某某某被起诉书指控,利用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受贿271万元,挪用公款400万元,该案当时因被告人是正厅级干部,是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直接侦办的案件,可谓是被告人职位高、犯罪数额大、影响大、各方关注度高的大案要案。案件进入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后,人民法院多次征求某某某个人意见,某某某均表示不聘请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基于多方面因素考虑,以法律援助的形式为其指派律师。田景义律师接受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派,以法律援助的形式担任某某某案件的辩护律师,接手案件后,面临时间短、案件事实庞杂、140多本卷宗的情况,田律师以熟练的办案方法,采用先会见被告人,确认有争议的事实,从简、删除没有争议的事实,重点阅卷复核的方法,划定了有争议的事实,并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了全面的考察,有效地解决了先阅卷后会见被告正常办案程序下办案效率低的问题。经过7天的准备,某某某一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到场旁听的人中,主要有省内各大媒体的记者,和法院的全程录像,并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全省检察院公诉系统的人员。法庭因某某某案件事实多、案情复杂,安排了三天开庭时间,两天半的法庭调查,半天的法庭辩论。田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敏锐的视角,在庭审过程中,找到了案件的突破点,并充分行使律师的权利,申请鉴定人出庭对其鉴定意见进行说明,通过鉴定人出庭,法庭查明了起诉书指控的某某某挪用公款400万事实不能成立。该重点事实的情况是,某某某的儿子和他人合伙成立公司,需要按照工商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400万的验资资金,作为成立公司时的验资需要,某某某安排公司的会计人员,向其儿子申报公司成立时,工商管理部门指定的账户汇款400万,用于新办公司的注册用途。但是,该公司会计人员担心承担责任,就到本公司另一分理处开立了一个账户,将资金打入到该账户中,然后开出了一个资金到位的证明,用该证明证明400万已到位,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公司资金审验活动。也就是说,这400万资金是从山东省某公司甲分理处开立的甲账户,转到乙分理处开立的乙账户,资金没有转出公司的资金系统,从法律上讲,该笔资金的使用权没有受到侵犯。而挪用公款罪的法律构成要件,本质是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受到侵犯,通过当庭调查这一重点事实,查明了该事实的前因后果,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为某某挪用公款罪不成立。本案经逐级请示,判决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此案的判决结果曾轰动一时,该案作为经典案例选编,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经典刑事案例选编。这在当时,是我省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经典案例选编的唯一一例案件,该案在全省范围之内影响较大,体现了田律师的办案风格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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