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蒋××,湖北省恩施州人
委托事项:2007年2月因非法经营罪嫌疑被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公安分局刑拘后转逮捕,后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所李旷律师接受蒋××家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出庭辩护。
受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结果:判决蒋××免予刑事处罚
主办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李旷律师
一、基本案情
蒋××,湖北省恩施州人,2007年2月因非法经营罪嫌疑被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公安分局刑拘后转逮捕,后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所李旷律师接受蒋××家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出庭辩护。
检察院公诉书认定:200×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蒋××在没有任何卷烟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以每条40元价格从××县烟草公司职工滕××手中购进出116件(每件50条)咸宁烟厂产的“贵宾”牌香烟,以每条45元价格销售给咸宁市××公司业务员蒋×昌,销售金额计261000元,非法获利29000元。案发后,蒋××退赃款29000元。并以证人证言、书证、蒋××供述和辩解为证据证实前述事实。公诉书认定蒋××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严重,建议刑期应在五年左右。
二、代理意见
李旷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大量慎密细致的工作,调查案件全部事实真相,收集对蒋××的有利证据,最后大胆提出无罪辩护,指交大量证据证明:公诉书实属对本案事实的认定错误,指控依法不能成立,蒋××只是在××县烟草公司职工滕××违法交易的职务行为中起协助作用,蒋××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代理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旷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蒋××免除刑事处罚。蒋××被释放回家。蒋××一家对李旷律师的辛苦工作和成功辩护深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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