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唐某某(某学院院长、美籍华人)
委托事项:为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唐某某辩护
受理机关:湖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
审理程序:审查起诉
代理结果:不起诉
承办部门: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济案件法律业务中心
主办律师:戴涛
承办律师:胡某某
一、基本案情
2007年至2009年,某学院院长唐某某代表该学院与赵某某(另案处理)签订《合作协议》,在双方均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条件下从事非法证券投资活动。某学院与赵某某合伙举办证券投资咨询培训班时,由某学院负责进行宣传、组织培训上课、招收学员,按研修班120000元、高级班8000元、中级班5000元的标准收费收取培训费,赵某某通过对学员建立学员QQ群、进行授课、发送手机信息、成立自习室、推荐股票进行证券投资咨询的非法经营活动,表现形式主要是分析股市大盘走势、推荐股票个股及板块、股票买入点及卖出点等。根据某学院提供的培训班收支清单及武汉某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报告》,某学院与赵某某共合作举办十余期证券投资咨询培训班,招收学员收取培训费总金额为38760000元,按4:6的比例赵某某与某学院进行分成,其中某学院获利11504000元,赵某某获利23256000元。
二、代理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湖北省某市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书,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学院院长唐某某,明知赵某某在某学院授课内容为法律禁止的内容,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具有相应资质才能从业的内容,因此侦查机关认定某学院和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三、代理结果:
湖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决定对某学院和唐某某不起诉。(唐某某被取保候审后,委托主办律师戴涛代理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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