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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民事案件律师代理专栏简介

疑难民事案件律师代理

  • 拒不参加庭审,于判决生效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
    日期:2024-11-28 点击:16次

    拒不参加庭审,于判决生效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

  • 法院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在原告不变更诉求情况下判令其承担责任系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日期:2023-09-19 点击:122次

    法院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在原告不变更诉求情况下判令其承担责任系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债务人转移债务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此为债务承担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虽然债权人同意时间早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时间,但债权人事先或事后同意并不从根本上影响债务承担的效力,债权人事先同意的,债务承担合同可依法即时生效。

  • 最高检:重点办理涉民企刑事案件久拖不结等五类控申案件
    日期:2023-03-05 点击:161次

    最高检:重点办理涉民企刑事案件久拖不结等五类控申案件

  •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日期:2023-03-02 点击:260次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当事人不服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 在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利息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违约金等同或混同于利息
    日期:2023-02-22 点击:205次

    在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利息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违约金等同或混同于利息违约金与利息的内涵、性质并不相同,在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利息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违约金等同或混同于利息。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违约金是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相应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补偿守约方损失及惩罚违约方的效果,往往作为违反合同义务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而利息作为本金的孳息,是指资金所有者因出借资金而取得的报酬,在经济学上系指生产者使用该笔资金发挥营运职能而形成的利润的一部分,是货币资金向实体经济注入并回流时所带来的增值额。

  • 案外人所有的款项被误划至被执行人账户后即被划至法院执行账户的,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案外人可
    日期:2023-02-22 点击:194次

    案外人所有的款项被误划至被执行人账户后即被划至法院执行账户的,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案外人可以就此排除强制执行

  • 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日期:2023-02-20 点击:294次

    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该立法目的的实现,主要通过赋予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来保障,其审查的重点和核心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依法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 在建工程抵押权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日期:2023-01-13 点击:148次

    在建工程抵押权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吗如果房屋建设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发生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该案件一旦确认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然会影响抵押权的受偿顺序,而且在抵押物价值不足以同时覆盖二者的情况下,还会直接损害抵押权人的权益。因此,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对于该房屋建设工程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

  • 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日期:2022-10-19 点击:179次

    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能否申请再审由于当事人相应诉讼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是再审判决,而非二审判决,当事人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修订后为第216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竞合后后如何适用
    日期:2022-07-08 点击:286次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竞合后后如何适用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且执行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不服该裁定,认为原裁判错误的,只能对原裁判申请再审,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设置“不服执行裁定”条件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当事人程序启动后的选择权,并不能就此反推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支持,认可执行裁定,就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后一种情形下,若案外人认为原裁判错误的,基于程序的一贯性,由其对原裁判申请再审更符合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各自的功能定位,更好地衡平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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