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解释】本条是对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相关法律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作出生效裁判的本法院基于自我监督而对案件进行再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重要原则。但法院的审判人员也是普通人,他们有可能在事实认定或适用法律方面出现错误。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负责。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本条的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在本院审判委员会确认并决定后,应当进入再审程序。
本条第二款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而引起案件再审的规定。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有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本条规定了发起再审程序的主体之一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概括为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但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主要是当事人丧失了申请再审的条件之下,而向法院寻求救助的一种手段。例如当事人没有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两年内申请再审,当事人又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就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其上级人民法院申诉。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无论是原审法院还是其上级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诉后,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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