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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再审专栏简介

申诉再审

  • 最高检:重点办理涉民企刑事案件久拖不结等五类控申案件
    日期:2023-03-05 点击:7次

    最高检:重点办理涉民企刑事案件久拖不结等五类控申案件

  •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日期:2023-03-02 点击:8次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当事人不服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 案外人所有的款项被误划至被执行人账户后即被划至法院执行账户的,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案外人可
    日期:2023-02-22 点击:16次

    案外人所有的款项被误划至被执行人账户后即被划至法院执行账户的,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案外人可以就此排除强制执行

  • 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日期:2022-10-19 点击:41次

    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能否申请再审由于当事人相应诉讼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是再审判决,而非二审判决,当事人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修订后为第216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竞合后后如何适用
    日期:2022-07-08 点击:85次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竞合后后如何适用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且执行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不服该裁定,认为原裁判错误的,只能对原裁判申请再审,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设置“不服执行裁定”条件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当事人程序启动后的选择权,并不能就此反推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支持,认可执行裁定,就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后一种情形下,若案外人认为原裁判错误的,基于程序的一贯性,由其对原裁判申请再审更符合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各自的功能定位,更好地衡平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 不能证明所委托的出庭人员系公司工作人员的,公司应被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
    日期:2022-06-28 点击:57次

    不能证明所委托的出庭人员系公司工作人员的,公司应被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公司未提交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所委托的出庭人员系公司工作人员,且公司亦未主张受托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代理情形并提供证明,故在法院举行的公开开庭审理中,公司应被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

  • 规避送达不参加诉讼以新证据申请再审属滥用诉权
    日期:2022-06-26 点击:43次

    规避送达不参加诉讼以新证据申请再审属滥用诉权当事人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本案前序普通审判程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不属于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应有诉讼权利的范围。

  • 关于申请再审的六个实务解答
    日期:2022-06-25 点击:75次

    关于申请再审的六个实务解答(1)已生效裁判在启动再审,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后作出的裁判,不论是一审后直接生效,还是经上诉审后才生效,均属于再审救济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2)再审裁判的审理对象是已生效裁判,二审裁判的对象是未生效的裁判。一审生效后的裁判经再审、上诉,从形式上看似乎是针对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但再审一审裁判已经对原生效的裁判正确与否作出了评判,那么二审裁判对其审理的再审一审裁判无论改判与否,均实质包含了对原生效裁判正确与否的认定。(3)有限再审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

  • 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在两年后才送达当事人,应否予以再审
    日期:2022-06-20 点击:67次

    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在两年后才送达当事人,应否予以再审本案是否具备起诉条件应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断。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的条件有: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前述条件,因山西高院指令晋中中院审理本案,本案属于晋中中院管辖。

  • 法院未就当事人存有争议的鉴定材料组织质证即移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
    日期:2022-06-14 点击:75次

    法院未就当事人存有争议的鉴定材料组织质证即移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原审法院判决据以认定案涉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书》相关鉴定材料未经依法质证,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鉴定意见书》中“鉴定依据”部分是鉴定机构据以确定工程价款的基础性材料,原一审法院没有将上述当事人存在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就将其移送鉴定机构,原二审法院也未进行补充质证,属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情形,不符合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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