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的审理,确立了两种方式:一是只能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换言之,基层人民法院没有审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案件的审判权;二是负责审查并作出再审裁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该案自行提审,也可以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解释》根据法条规定和立法本意, 结合目前审判工作面临的实际情况,对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再审案件的分工进一步加以明确,将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明确为一般由本院作出裁定并提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将裁定进人再审的案件交予原布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称为指定再审;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称为指令再审, 赋予两个名词不同的内涵和指代, 有利于审判实践中具体操作。同时, 《解释》也考虑到指定再审和指令再审中可能出现的弊端和问题,分别作了必要的限制。对于指定再审, 《解释》规定应当考虑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情况,决定是否指定;认为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两便原则,即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两个因素;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指定授权, 撤销原判决、裁定,并重新作出判决、裁定。对于指令再审,《解释》的规定考虑了原审人民法院在“管辖错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拘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事由以及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等需要作适当回避因素,规定了有这些情形之一的, 无论是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还是因检察机关抗诉裁定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将再审案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确保再审纠错的有效性,防止反复再审,浪费司法资源。
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诉讼法立法修正确立申请再审管辖的“上提一级”, 对于避免多头申请、重复审查以及消除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自行纠错的怀疑,有着重要意义。在当前形势下,各地要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落实原则上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的立法意图,满足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需要。其次,结合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办案压力,本着有利于查清事实、有利于化解纠纷的原则,将少数案件指定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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