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地的审判经验以及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解释》对申请再审案件审查阶段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予以规范。
关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形。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时间上的差异以及启动渠道的不同, 可以分为下述两种情形:一是人民法院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形;二是人民法院审查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基于本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对该案提出抗诉的情形。
对于第一种情形,即对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中也申请再审的处理。由于申请再审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一个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可能一方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存在法定应当再审的事由、也可能双方都认为生效裁判存在再审事由。对此,《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将对方当事人也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需一并审查。当然,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已经人民法院审查终结并驳回后,对方当事人才提出再审申请的, 则不适用本条规定。对于第二种情形,即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处理。对此,《解释》明确,人民检察院基于本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抗诉书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再审。对于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人已经启动的再审审理的范围中一并予以审理。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衡保护,减少不必要的繁琐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关于撤回再审申请。
对于申请再审人在人民法院审查其再审申请时,是否可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相关规定,也是各地法院经常请示的问题。《解释》结合申请再审诉权化改造方向、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以及各地审判经验,规定申请再审人可以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对于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关于终结再审申请的审查。
《解释》结合审判实际,规定“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在给付之诉中, 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等4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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