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民事诉讼法未规定审查程序,有关司法解释也仅仅提到,各地在审查工作中掌握不一;修改前民事诉讼法未规定申请再审的审查期限,意味着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法律上是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的。这不仅使程序的设立不科学、不严谨,也是造成一些申请再审案件久拖不决,导致当事人不满并长期申诉、缠诉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提高司法效率,减少涉法上访现象,完善申请再审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中,通过第一百八十一条增加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完毕的规定。但是,审查再审申请的方式仍然不完善。为此,《解释》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各地审判实践经验,用 3 个条款明确了径行裁定、调卷审查以及询问当事人等3种审查方式,由合议庭或承办法官根据案情需要分别采用。所谓径行裁定,主要是指针对再审事由明显成立或明显不成立情形下采取的审查方式。比如原审判决中,诉答辩部分叙述了当事人的几项具体诉讼请求,但说理部分未涉及,判决主文也遗漏某项诉讼请求,当事人以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两年期间,以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十二)项的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所谓调卷审查,主要是指合议庭或承办法官认为仅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提起再审的裁定或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情形下,应当采用的审查方式。所谓询问当事人,主要是指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很可能存在或者进一步了解事实、做好息讼稳控工作等案情需要,召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询问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容,主要目的是在办理申请再审案件中引人直接言词原则。同时,以新的证据事由申请再审的,由于必然存在案件事实的变化,《解释》规定了应当询问当事人,以便查清案件事实,作出适当的处理。需要指出的是, 在《解释》讨论过程中,有的部门和同志认为,应当在《解释》中明确规定目前实践中一些地方采用的听证制度,作为一种审查方式。由于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法律将听证作为一项制度予以规定,而询问当事人则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制度,故未采纳上述建议。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