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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再审、发回重审的相关规定

日期:2012-08-22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2918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2003]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2002年7月31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理解和适用陆续向我院请示。为正确适用该规定,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1285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论以何种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般只能再审一次。

2、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民事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依法提审。提审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只能再审一次。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该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必须改判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请示上一级人民法院,并附全部案卷。上一级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提审,也可以指令该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再审的,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2〕24号 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 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审查处理方式等问题的答复

【2008】民立他字第25号 2008年3月20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鲁立函字第3号《关于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审查处理方式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关于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审查处理方式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

(一)在二审法院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作出终审裁定后,在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开庭审理前,当事人以管辖权为由申请再审的,由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处理。

(二)终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仅以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一个事由申请再审的,由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处理。

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一二审法院相关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并将案件裁定指令有管辖权法院审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三)终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以一二审法院管辖错误和实体判决结果存在问题等其他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对管辖权问题先行审查。

如果当事人关于管辖错误的主张成立,由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径行依照前条规定处理。

如果当事人关于管辖错误的主张不成立,但关于判决结果存在问题的主张成立,则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终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无司法主管权为由申请再审的,由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主张的事由成立,则径行裁定撤销一二审法院相关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并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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