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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民事案件律师代理 >> 申诉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哪些情形的法院应当再审

日期:2013-04-10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网 阅读:485次 [字体: ] 背景色:        

若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或者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不合法,都会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造成影响。此时,当事人可以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即是本案的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换而言之,只有在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对于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不服,认为此判决或者裁定确实有错误,才有权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需要符合一定的形式条件,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申请再审的条件增加到了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至于申请再审的程序,有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应当制作书面的申请书,并将申请书、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复印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等向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上一级法院递交;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作出裁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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