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解释】本条是对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抗诉的,不只向法院提交抗诉书,还应当在案件审理时派员出席法庭。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在案件审理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人出席法庭。
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检察员在法庭上既不处于原告的地位,也不处于被告的地位,即不影响原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而是在法庭上陈述抗诉的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并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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