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解释】本条是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的规定。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第一审普通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原告或者上诉人必须提交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只有第一审的简易程序,允许原告口头起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法律赋予其行使监督权的体现,从抗诉形式上必须要严肃,即提出抗诉书,而不能口头抗诉。所以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诉讼文书,主要内容有:(1)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2)作出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原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3)抗诉要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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