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解释】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前提条件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主要指当事人超过上诉期而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和二审的判决、裁定。
本章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而引起再审程序采取宽进严出的方针。所谓“宽进”,即只要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即有权申请再审。所谓“严出”,是指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受理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的,才作出裁定进人再审程序。采取宽进严出的方针,一是把申请再审作为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二是维护判决、裁定既判力的权威。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稳定性并具有执行性。如果生效判决、裁定不具有稳定性,则势必引起社会关系的不稳定和不确定,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纠错程序,在兼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的稳定与效率。
本条对向哪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作了修改,即将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修改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样修改的理由是:在现行审判监督制度下,不仅原审人民法院可以再审,而且上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都可以再审,致使同一生效裁判被多级人民法院重复审查甚至再审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现行再审案件的多重管辖,造成了当事人无序上访、多头申诉的混乱局面,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为此,2004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中央21号文件)明确要求,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符合再审申请人的普遍心愿。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依照修订后的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间至少为三个月。在作出是否进人再审程序的裁定前,不停止该判决、裁定的执行。但一旦决定或者裁定进人再审程序,按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由再审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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