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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民事案件律师代理
不能证明所委托的出庭人员系公司工作人员的,公司应被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公司未提交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所委托的出庭人员系公司工作人员,且公司亦未主张受托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代理情形并提供证明,故在法院举行的公开开庭审理中,公司应被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
规避送达不参加诉讼以新证据申请再审属滥用诉权当事人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本案前序普通审判程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不属于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应有诉讼权利的范围。
关于申请再审的六个实务解答(1)已生效裁判在启动再审,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后作出的裁判,不论是一审后直接生效,还是经上诉审后才生效,均属于再审救济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2)再审裁判的审理对象是已生效裁判,二审裁判的对象是未生效的裁判。一审生效后的裁判经再审、上诉,从形式上看似乎是针对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但再审一审裁判已经对原生效的裁判正确与否作出了评判,那么二审裁判对其审理的再审一审裁判无论改判与否,均实质包含了对原生效裁判正确与否的认定。(3)有限再审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
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在两年后才送达当事人,应否予以再审本案是否具备起诉条件应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断。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的条件有: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前述条件,因山西高院指令晋中中院审理本案,本案属于晋中中院管辖。
法院未就当事人存有争议的鉴定材料组织质证即移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原审法院判决据以认定案涉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书》相关鉴定材料未经依法质证,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鉴定意见书》中“鉴定依据”部分是鉴定机构据以确定工程价款的基础性材料,原一审法院没有将上述当事人存在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就将其移送鉴定机构,原二审法院也未进行补充质证,属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情形,不符合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申请再审人与再审申请人的区分更具理论意义,有利于明确理解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的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部门已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上列明申请再审人,但对当事人的实际权益影响不大。目前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未对申请再审人与再审申请人作出区分的情形亦不鲜见。
合同约定且已实际发生的律师费(含风险代理)、保全费等,法院应否支持原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已有明确约定,且已实际发生的律师费70万元及保全担保费10.58万元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另外,成都鼎量先后与两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结合其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了上述两份代理协议及相关支付凭证作为支撑其诉讼请求的证据,原审法院对其中已支付给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70.00万元律师费予以支持,并未超出成都鼎量的诉请范围。
案由定性准确与否,并非评价判决实体裁决结果及法律适用正确与否的直接依据
只要人民法院已向被羁押的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即使其未到庭亦可依法缺席审判
当事人一、二审不出庭,再审时提供证据导致案件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法院可以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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