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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民事案件律师代理专栏简介

疑难民事案件律师代理

  • 叔嫂“争房大战”:冒用嫂嫂签章欲夺公房承租权
    日期:2015-11-02 点击:115次

    叔嫂“争房大战”:冒用嫂嫂签章欲夺公房承租权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的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 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审查
    日期:2015-07-16 点击:403次

    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审查一是坚持对新形成证据的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与原审案件事实密切相关,又不能提供新的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且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宜纳入审查。如前文中的录音录像资料,若经过鉴定该证据真实未经过剪辑,又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则可以作为进入再审的新证据。

  • 浅析民事审判监督在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日期:2015-07-16 点击:421次

    浅析民事审判监督在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至于再审启动次数时间的“无限性”,并非毫无限制,而是相对普通二审程序的一次性、短时限性救济而言的多次性和长时限性。我国民事诉讼法除了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规定了二年的时限外,对再审的启动次数未再作任何规定。正如人所言,“只要当事人愿意,他可以把一个案件的申诉无休止地进行到底,而只要法院愿意,它也可以把一个案件三番五次地推翻重审”。

  • 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不当然恢复原判决执行
    日期:2015-07-05 点击:266次

    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不当然恢复原判决执行重庆五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周渡江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准许申请再审人周渡江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 试论《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再审程序启动方式的改变与完善
    日期:2015-06-24 点击:220次

    试论《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再审程序启动方式的改变与完善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主要是各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据再审的法定原因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同时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抗诉,从而引起再审的法律效果。

  • 试谈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与适用
    日期:2015-06-09 点击:246次

    试谈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与适用一个理性的诉讼当事人不会因为法律对再审新证据作了较宽泛的规定,而在原审程序中故意有证不举或消极举证,从而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为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救济和纠错程序,其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法律裁判,不像一、二审程序的启动那么容易,采取在判决生效以后通过提供新的证据启动再审的方式赢得诉讼,不仅风险巨大,而且诉讼成本也将远大于在原审程序中举证争取胜诉。

  • 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与完善
    日期:2015-06-06 点击:220次

    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与完善审判监督程序是当事人的救济和法院的纠正程序。法律上的“救济”包括了通过程序对权利人正当权利缺损的补救,法院所提起的再审改判,在性质上就是一种法律上的纠错机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是审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法院生效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提出申诉和当事人申请再审进行审查,由人民法院决定对其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和调解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纠正的程序

  •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指定再审制度的完善
    日期:2015-06-06 点击:159次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指定再审制度的完善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不宜指定再审的情形 借鉴《审监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明确不宜指定再审的情形,可规定以下四类案件不宜指定再审:(1)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事由裁定再审的;(2)因违反法定程序的事由裁定再审的;(3)一审后未上诉而申请再审的;4.其他不宜指定再审的。

  • 浅议民事再审程序中的缺陷
    日期:2015-05-05 点击:287次

    浅议民事再审程序中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下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有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做出裁定、中止原裁判执行;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案件,由下级法院做出裁定,进行再审。至于哪些案件适用提审,哪些案件适用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未做出详细规定。这样的规定容易使一些错误的案子得不到及时的解决。

  • 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的思考与重构
    日期:2015-05-03 点击:178次

    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的思考与重构规范、完善再审的法定事由。严格规范再审事由既有利于当事人行使再审诉权,也有利于法院严格把握提起再审条件,进而起到既纠正错误裁判,又注重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的作用。对再审事由的规定分为两类:1、是原裁判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损害了程序上的公正性。2、是原裁判实体上确有错误,损害了当事人的实体法上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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