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疑难民事案件律师代理

叔嫂“争房大战”:冒用嫂嫂签章欲夺公房承租权

日期:2015-11-02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网 阅读:74次 [字体: ] 背景色:        

沈女士家有一套老公房,该公房原来是由沈女士的婆婆徐老太承租。沈女士在与丈夫结婚后就将户口迁入婆家,夫妻两人与婆婆一同居住。后来,丈夫的弟弟乔先生也将户口迁入。1995年徐老太过世后,这套公房的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过。由于这套房子实在太小,故沈女士一家暂时搬出去另住别处,但她的户籍一直在该房屋中并未迁出。

去年,沈女士偶然间得知,原来几年前,小叔子已经瞒着她到物业公司去办理了变更公房租赁户名手续,将承租人变更为乔先生自己。她了解到,乔先生当时向物业公司递交了一份申请书,写明该户内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同意将房子租赁户名变更为乔先生,申请书上还有沈女士的签字和盖章,但她从未签署过这样的申请书吗,乔先生递交给物业公司的申请书上是冒用了她的签章。沈女士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物业公司将该房屋租赁户名变更为乔先生的行为。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的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本案中,沈女士和乔先生均为该公房的同住人,该房屋原承租人去世后,该房屋内的同住人应当协商确定新的承租人。乔先生在原承租人过世后,向物业公司提出了系争房屋变更租赁户名的申请,物业公司根据乔先生的申请,从形式上审查后变更了租赁户名。而在庭审中,乔先生承认了申请书上沈女士的签名和盖章并非沈女士本人所签。因此,乔先生所提供的关于同住人协商一致的申请书并不具有真实性。而物业公司依据乔先生的申请,以该房屋内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为由,同意变更租赁户名为乔先生的行为,在程序上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沈女士要求撤销物业公司变更公房承租人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