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华欲将自己的别墅出售,其母亲贾倩与买主李伟商谈好价格与付款方式。在李伟支付房款之后,贾倩将以女儿名义代签的购房合同等证件通过中间人转交给李伟。
在李伟将别墅装修好并住进之后。陈华却以买卖合同上不是自己亲笔签名为由,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协助李伟办理过户确权手续。无奈之下,李伟一纸诉状将陈华告上法庭。
案情
签订购房合同之后,拒不履行合同约定
家住东昌府区的陈华,拥有一套私人别墅,由于平时很少居住,再加之自己需要一些资金,就想着将别墅出售。她将自己出售别墅的想法告知了自己周围的朋友。李伟通过一个朋友得知陈华欲出售别墅信息,并经这位朋友与陈华的母亲贾倩就房屋的价格、付款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一致后,李伟当天就按照商定方式向贾倩指定的账户汇款500万元,同日贾倩将陈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单据六张、入住交款通知单、维修基金交款凭证等通过中间人交付给李伟,贾倩为李伟出具用被告陈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书写的收据一份,收款金额为500万元,收据署名为陈华。经比对,收据上的签名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陈女士的签名笔迹一致。
在签完购房合同之后,李伟一家将所购别墅装修,并搬入了刚刚买的别墅里,等着陈华给自己过户,谁想陈华说买卖合同非自己所签,自己也从未授权任何人代为出卖房屋,对买卖合同不予承认,还反咬一口说李伟作为买受人,明知房屋的产权人是陈华,却未征求陈华本人的意见,有重大过错,所以她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多次协调未果,李伟很不甘心,他认为既然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且他也按照商议好的方式支付房款,陈华就必须按照合同办事。李伟一纸诉状将陈华告上法庭,要求判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令陈华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
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合法有效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房屋买卖中间人孙峰出庭作证证实,2012年陈华找他的哥哥,说出卖别墅的意愿,他的哥哥转述给他之后,他与李伟联系,并与李伟达成买卖意向。贾倩通过他转交给李伟涉案房屋的交款单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入住交费通知单、维修基金收据等购房手续。李伟将购房款通过他转付给陈华,贾倩以陈华的名义给李伟出具的收款收据。他对收款收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陈华”的签名做了专门比对,发现签名一致后转给李伟。庭审中陈华承认收据与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陈华的签名均系其母亲贾倩书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从陈华交付给李伟的购房手续上看,各种购房手续均显示房屋的所有人系陈华,如陈华不同意出让房产,不可能将全部购房手续转交给其母贾倩,贾倩将购房手续交付李伟,李伟有理由相信贾倩系代理被告处理房产。
从陈华与李伟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看,合同上的签名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陈华的签名完全一致,李伟也有理由相信确系被告本人所签;从用陈华身份证复印件书写的收据看,李伟也有理由相信系陈华所为,即使不是陈华亲自签名,李伟也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是经其同意后的授权行为;从孙峰的证言看,陈华通过孙峰的哥哥表达要出让房屋的意愿,孙峰才与李伟联系房屋买卖事宜,孙峰及李伟均有理由相信确系陈华要出让房屋;从陈华与母亲贾倩的关系上看,陈华如与母亲不联系,不可能将全部购房手续放在母亲处,特别是身份证,如与母亲在一起生活,对母亲处理房产的行为不可能不知情。
综上,法院认为,贾倩以陈华的名义与原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陈华应对贾倩的民事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合同合法有效,限陈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确权手续。(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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