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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民事案件律师代理专栏简介

疑难民事案件律师代理

  • 从公正与效率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造
    日期:2015-04-21 点击:216次

    从公正与效率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造公正与效率是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公正既正义、公平、公道,美国法学家庞德提出,从法律的角度,正义并不是指个人的德行,也不是指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它意味着一种体制,意味着对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以使人们生活得更好,满足人们对享有某些东西或实现各种主张的手段,使大家尽可能地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得到满足。

  •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多元化存在的弊端及限制
    日期:2015-04-21 点击:203次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多元化存在的弊端及限制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对民事审判的监督应主要放在法院是否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及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裁判等违法违纪上,对法院依正常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如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属于法院独立审判的范畴,不应作为主要的监督对象。对属于当事人私权的范围,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也不应主动介入。除了维护法制的统一或者说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原则上检察机关不应介入民事再审诉讼中,不应享有抗诉方式直接引发民事再审的权利。

  • 民事案件再审公开开庭中存在的两个问题及对策
    日期:2015-04-21 点击:707次

    民事案件再审公开开庭中存在的两个问题及对策检察院抗诉,上级法院已指令再审。而在指令再审裁定送达前后当事人已按原判决履行义务,再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不再参加诉讼,法院如何开庭审理?案件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指令再审的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作出新判决。”

  • 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浅析
    日期:2015-04-19 点击:305次

    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浅析民事再审程序对新证据的适用存在问题。《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由于该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很难操作。由于在“新证据”的使用方法或认识上的差异,可能直接导致原审判决效力不稳。依法做出的原审裁判如果不存在着差错,而在民事再审程序中依新证据又能推翻原裁判的结论,使原审审判失去权威和意义。

  • 浅谈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运用
    日期:2015-04-18 点击:195次

    浅谈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运用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将程序看作是为了实现实体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实质内容的手段和方法,只承认程序具有工具或手段的辅助价值,其优劣只能通过程序运作结果的价值来评定。对程序工具或手段价值的定位,是我国采取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强调有错必纠的重要原因,也是我国司法实务界长期存在着严重的“重实体轻程序”现象而一直得不到有效根治的重要原因。

  • 浅议民商事的审判监督
    日期:2015-04-15 点击:205次

    浅议民商事的审判监督我们要明确民商事的审判监督程序,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它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或可能有错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这些案件再次进行审判的一种程序。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主要有公权和诉权两大方面和四个渠道来源。所谓公权,就是依职权再审,可分为对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再审和人民法院行使监督权对案件的再审;所谓诉权,就是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

  • 浅议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
    日期:2015-04-15 点击:118次

    浅议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引发再审的理由过于宽泛。确有错误是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主要法定事由,但难以界定确有错误的范畴。至于其它引发再审的理由,诸如主要证据不足,违反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在司法实践中把握起来极为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引发再审的时限及次数不明。一项生效裁判,几乎可以不受任何时间及次数限制地被引发再审,致使终审裁判的既判效力严重受到影响,同时也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大量增加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加剧了法官与审判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终审裁判的既判力始终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对司法权威产生极大冲击。

  • 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超过两年再审期限申诉案立案之我见
    日期:2015-04-10 点击:233次

    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超过两年再审期限申诉案立案之我见认定事实明显错误的,主管院长可决定,需院长签字。尽量地解决当事人的诉累、方便当事人的保护权利之行使,坚持“司法为民”是我们行使审判权应努力做到的。但是,法律权威做出的再审决定,我们既不能一拖再拖,又不能草率行事,要努力做到各方面的平衡,同时又能很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才是我们所追求的目的。

  • 再审判决应对原审及再审案件受理费作出合理分担
    日期:2015-04-10 点击:513次

    再审判决应对原审及再审案件受理费作出合理分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以调解方式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仍应按《办法》第15条规定办理,即减半交纳案件受理。理由:虽然《办法》第32条规定了再审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但该《办法》第三章(诉讼费交纳标准)第15条亦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章是对交纳标准作出的规定,第五章是对诉讼费的负担作出的规定。因此,应当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 民事再审案件中原审原告能否撤回原审起诉简析
    日期:2015-04-10 点击:357次

    民事再审案件中原审原告能否撤回原审起诉简析允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起诉有利于化解纠纷,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如果当事之间已无任何纠纷,原审原告申请撤诉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也无规避法律的行为,而且还能满足原审被告申诉要求的,原审被告据此还可以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的,其他当事人也同意原告撤回原审诉讼请求如果法院还坚持做出判决,不仅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给法院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使本已化解的矛盾加剧。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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