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民事案件再审公开开庭中存在的两个问题及对策
作者:正阳法院 潘德芳
近年来,随着法律的逐步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审判监督程序作为纠正错案、维护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再审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但我国诉讼法有关法律对再审程序的规定比较抽象笼统,在再审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在适用中存在许多矛盾,现结合我们在民事案件再审的实践中遇到的两个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以便商榷。
一、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确有错误,经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如何进行?案件如何处理?我院曾遇到这样一起离婚案件,原告熊某(女方)与被告王某(男方)在法院协议离婚,法院根据双方协议制作了离婚调解书,但双方在协议时隐瞒了欠债50万元的事实。按协议⑴双方离婚;⑵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子女由女方抚养;⑶债务由男方偿还。后因其债权人向王某主张债权,才发现双方是为逃避债务规避法律而离婚。院长发现后,经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熊某与王某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但是再审期间,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被告躲避债务,下落不明,法院经公告传唤后被告也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如何开庭审理?如何适用法律处理此案?
结合本案,应当按一审程序审理。原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庭审活动无法进行,庭就无法开。如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怎么办?已生效的法院调解书无法撤销。如中止本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不愿到庭,中止就变成无期限,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如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直接撤销原审调解中有关财产分割部分,案件不经开庭审理,就作出判决,又违反了一审案件必须开庭才能判决的规定。这确实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调解离婚中的离婚问题也不得进行再审,因为当事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而离婚,离婚后均可以再婚。对于其财产分割部分应当进行再审。因双方在离婚时对于财产部分的协议有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恶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我们认为对于这类案件,不必拘泥于必须开庭审理这一程序规定,在查清当事人有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规避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可直接确认双方对财产分割部分无效,直接作出判决维持其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部分,撤销其财产分割部分。这样才能杜绝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切实保护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检察院抗诉,上级法院已指令再审。而在指令再审裁定送达前后当事人已按原判决履行义务,再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不再参加诉讼,法院如何开庭审理?案件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指令再审的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作出新判决。”而基层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必须按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后才能作出新判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按原判决履行了义务,参加再审诉讼已没有实际意义,均不愿意再纠缠在诉讼之中。如果法院按程序开庭、判决必定是自找麻烦。如果中止,当事人一直不到庭,案件中止到何时?怎么办?
我们认为应区别两种情况处理
(一)如果指令再审裁定还没有送达双方当事人,指令再审的法院应收回指令再审裁定,驳回检察院抗诉。因为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绝大部分是基于当事人不服判决向检察院申诉而引起的抗诉,当事人既不愿意参加再审诉讼,同意按判决履行,抗诉就失去意义。当事人也可以向检察院撤回申诉,请求检察院向法院撤回抗诉,建议或通知法院收回指令再审裁定。但当事人不得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诉,因为这类指令再审案件是基于检察院抗诉而引起的,不是当事人申诉而引起的。
(二)指令再审裁定已送达双方当事人,被指令法院应按程序传票传唤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如当事人拒不到庭,再审法院直接进行书面审理,作出维持原判决的判决。这虽然违背了一审案件作出判决必须进行开庭审理的法律规定,但是再审审理毕竟不同于一审审理,应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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